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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办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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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825188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日,刁某兄妹三人来到我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询问中得知,刁某新的父亲刁某林于二0 0八年一月十五日因病死亡。刁某新共有三名子女:长子刁某新、长女刁某芳、次女刁某香。刁某新告诉工作人员他来继承父亲遗留的财产,她的母亲孙某某现在身在外地,由于身体原因不便回来办理继承权公证,想在外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但是在询问中得知,原来他们早已找好买家,孙某某已与买家在相关部门签订了买卖合同。公证人员得知情况后告诉刁某三兄妹:如果别人继承,之前签订的合同就无效了,若只是为了买卖,让他母亲回来或者到她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刁某新说他的母亲身在外地,身体不好,要是听说这么麻烦,肯定要打退堂鼓。为此,宽甸公证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公证处决定为其开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及时为其提供上门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这样我们辛苦一些也是值得的。”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来回八小时的车程赶到孙某某所在地,让孙某某在笔录上签上了字、按上手印,顺利的为孙某某办好了继承权公证。看着忙碌的工作人员,孙某某感激的说“多亏了工作人员来回奔波,了了我家一桩心事。”面对此类难题,宽甸公证处变“坐等办证”为“主动服务”,积极创新举措,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村X组X。

被继承人:刁某林,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银X村X组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刁某林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二、继承人孙某某与被继承人刁某林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继承人刁某林的子女情况证明;

四、被继承人刁某林的死亡证明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五、被继承人刁某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六、属于被继承人刁某林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

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确认了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刁某林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因病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死亡。

二、继承人孙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刁某林的遗产是房屋一处。该处房屋坐落在X镇X村X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宽村房字第XXXXXX号。

三、被继承人刁凤林的配偶孙某某;二人为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子刁某新、长女刁某芳、次女刁某香,再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刁某林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刁某林死亡(姓名、生卒日期不详)。

四、据被继承人刁某林的所有继承人刁某新、刁某香、刁某芳、孙某某称,被继承人刁某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孙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刁某凤林的遗产;刁某新、刁某香、刁某芳均表示放弃该项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刁某林与配偶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屋面积的一半即XX平方米为被继承人刁某林的个人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刁某林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刁某林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刁某林死亡;该项遗产应由其配偶孙某某与子女刁某新、刁某香、刁某芳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刁某林的儿子刁某新、女儿刁某香、刁某芳均表示放弃该项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刁某林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孙某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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