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办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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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791574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辽宁省凤城市公证处历来将“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宗旨,真正做到急百姓之所急,忧百姓之所忧。XXXX年XX月XX日,公证处又一次为百姓解决了一件急事、难事。
当事人于某甲来到辽宁省凤城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她有一个特殊情况:她的父母已去世,在凤城市遗有一处房屋,她与哥哥申请继承,但她与哥哥都住在长春市,而且她哥哥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每天全靠她照顾,所以她希望公证处能在当天就给她出具公证书,这样她才能赶晚上的车回家。公证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她提供的材料比较齐全,决定为她办理完公证手续后,中午加班办理后续手续,保证她在下午上班时就能拿到公证书,这样不耽误她下一步更换产权证又能让她赶上晚上回家的车。于某甲拿到公证书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连连道谢,虽然公证人员中午没有正常休息,但看到当事人能满意而归,心中也充满了感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 于某甲,女,XXXX年
于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
被继承人:于某富,男,
张某英,女,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确认的当事人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某富于XXXX年
二、继承人
三、被继承人于某富与妻子张某英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是
于某云、夏某兰均先于于某富死亡。
张某青、刘某仙、韩某均先于张某英死亡。
于某富死亡后,张某英未再婚。
于某乙因患精神疾病,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妹妹于某甲是其法定代理人。
四、据被继承人于某富、张某英的所有继承人
五、现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于某富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于某富的遗产,另一半为死者张某英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于某富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张某英、子女于某甲、于某乙、父母于某云、夏某兰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某英的遗产应由其丈夫于某富、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凤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