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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5790507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妻子李某的死亡证明、刘某在外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经办证人员核实,刘某与其妻子李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李某生前与刘某共同购买了XX省XX市的房屋,刘某的儿子现需到该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上述房屋由刘某儿子继承,刘某放弃,因此该公证处建议刘某在建平县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公证员受理刘某的申请后,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为刘某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有了这份公证书,刘某的儿子很快在XX省XX市公证处办理了李某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部分继承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继承人放弃其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辽朝建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段XX号楼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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