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帮助谢某领取土地补贴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5755986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甲应银行要求向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乙银行账户存款公证。申请人甲系乙的哥哥。乙生前未婚无子女,乙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据申请人甲称,乙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负责经营管理,承包地的相关土地补贴仍然通过乙生前的银行账户发放,因此乙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不属于乙的遗产。
一般情况下,存款人死亡后,相关利害关系人领取存款,银行都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由于本案乙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属于其遗产,故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以解决银行及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公证员告知可以为其寻找替代方案,如办理声明书公证,但要以银行接受为前提。公证员首先为当事人代书声明书,并指导当事人与银行进行沟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方案表示满意。
声明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甲作为乙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代为领取和保管乙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申请人甲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申请人甲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最终银行经过层层审批,同意公证处提供的方案。征得银行的同意后,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声明书公证书,申请人甲持公证书顺利取出乙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的,不可办理继承公证。但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公民死亡后,其银行账户内有不属于遗产的情形,银行要求办理公证,利害关系人才可以领取。公证处采用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又可以避免财产所有人和银行之间、财产所有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并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办理提存等配套服务,充分发挥了公证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价值。
【公证书格式】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甲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按指纹,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领取银行存款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