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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公积金小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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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722239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杨某来到公证处,声称其子关某在年初因意外死亡,生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有一笔公积金约两万余元,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才能支取。经与当事人谈话了解到,其子关某生前离异,有一子归前妻抚养,关某的父亲在外地工作不便回来。公证员认真审核了他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公积金提供的账户详细明细,发现在死者关某公积金中有部分份额是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但在离婚时双方未分割。

当事人杨某因与前儿媳关系不太和睦,听说还需要找她来有些犯难,公证员详细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前儿媳作为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也必须到场。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公证员并没有一推了事,而是让杨某将其前儿媳叫到公证处并让杨某提供了关某父亲的电话,在公证员的协调沟通下,做了相关工作记录、谈话笔录,相关继承人最终决定由杨某申办继承公证,且关某前妻放弃共有份额。

由于遗产金额不大、继承法律关系简单且无争议,公证员为杨某受理了小额继承公证,杨某领取后依法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配并且承诺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由其本人负责处理,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将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在杨某提供了身份证件、私章、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后,我处公证员及时受理,次日办结。当事人对我处热情、周到、快捷的办证速度表示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葫龙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小额遗产)

申请人杨某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关某名下公积金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关某的名下公积金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关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关某名下公积金:生前个人在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有的公积金人民币XXXX元(附:详情)及利息。

三、被继承人关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关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关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的的儿子。法定监护人(关某乙的母亲):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四、杨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公积金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关某生前留有的上述公积金为关某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关某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关某甲、杨某、关某乙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杨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上述公积金。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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