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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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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749055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李某甲来到辽宁省XX县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李某乙共有六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其中李某戊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李某戊与王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名子女李某辛。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生前立下遗嘱,座落于XX县的房产由李某甲继承。李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手续。

公证员审查了其提交的材料,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上述房产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核实李某甲的家庭情况,公证员在对李某甲进行询问中得知,李某戊(已故)的女儿李某辛身在外省且因身体疾病无法外出到当地公证处,更无法回到家乡办理此公证。公证处的核实陷入困境,无法对遗嘱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的核实。为此公证人员对这一案例进行了研讨,转变工作思路,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核实。公证处最终采用视频与文字两种形式对李某辛是否认可李某乙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李某乙所立的其他遗嘱、对此遗嘱有无异议以及李某乙的婚姻、子女情况进行询问,并对沟通过程全程录像,最终核实无误后为当事人李某甲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案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处的业务之一,一直以来,单位、社区给予出具家庭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亲自到场进行签字确认成为公证核实的主要途径。对于行动不便,无法亲自签字确认成为办理继承公证工作中的主要难题。本案中,公证处对本案积极研讨,转变工作思路,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具体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手段询问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核实,既依法办理公证,保证了公证的真实性,又灵活运用公证程序规则,既做到了简政便民,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证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XX县。

被继承人: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XX县。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李某甲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乙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李某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继承人李某甲与被继承人李某乙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继承人李某乙的死亡证明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四、属于被继承人李某乙遗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被继承人李某乙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乙于XXXX年XX月XX因病在XX县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李某乙的遗嘱继承人李某甲称,被继承人李某乙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某乙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李某乙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三、继承人李某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乙遗留的财产是房屋,该处房屋坐落在X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字第XXXX号。

兹证明根据李某乙的遗嘱,李某乙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由李某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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