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办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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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507100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朱某宝来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公证处办公室接待厅,向接待公证员王XX就其父亲朱某举、母亲杨某梅遗留的房产继承中遇到的问题请求帮助。经公证员王XX向朱某了解得知:朱某的父亲朱某举和母亲杨某梅生前生有五名子女:长子朱某严、次子朱某明、三子朱某军、四子朱某宝、长女朱某秋。朱某父亲朱某举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朱某母亲杨某梅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朱某的哥哥朱某军死亡,死亡证明丢失一直无法提供,朱某军生前与王某娥生有一子朱某国,朱某国成年后到外地打工,朱某宝向侄子朱某国提出要办理继承公证让其配合,朱某国不予配合,无法协商。
鉴于以上情况,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对继承遗产份额并无争议,可以达成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的目的。只是朱某宝的哥哥朱某军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朱某军的儿子朱某国不配合办理公证,致使公证案件无法办理。从朱某宝申请公证已有近两年时间,如果通过第三方帮助调解,还是可以化解纠纷的。于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联系上朱某国和王某娥,亮明身份说明情况,开始朱某国比较抵触,不愿配合,后来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做其母亲王某娥工作,让其帮助劝说。最终朱某国同意从外地回来见面协商。朱某的哥哥朱某军的死亡证明由于丢失无法提供,公证处工作人员就和朱某军的村里联系,与村长协商开具死亡证明丢失证明,朱某宝后又到派出所办理了朱某军的注销户口证明,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对两位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达成了协议,朱某宝的哥哥朱某明行动不便,得知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到朱某明的家中让其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最终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由朱某宝一人继承。
此案公证员主动介入遗产继承纠纷处理,通过公证调解积极化解家庭财产继承矛盾纠纷。拿到公证书后,当事人顺利办理了房屋更名手续。事后当事人特意回到公证处表示感谢,感谢公证处帮助其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办成的事情,当事人非常感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
申请人:朱某宝,男,
被继承人:朱某举,男,
杨某梅,女,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朱某宝因继承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的遗产,于
一、继承人朱某宝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二、继承人朱某宝与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遗产的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朱某举于
二、继承人朱某宝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的遗产是私有房屋一处(坐落在XX区XX乡XX村XX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房字第XXXX号)。
三、朱某举、杨某梅为配偶关系,二人婚后共有五名儿女:朱某宝、朱某秋、朱某明、朱某言、朱某军。其子女中朱某军死亡,于
四、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的继承人朱某宝、朱某秋、朱某明、朱某言、朱某国均确认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朱某宝表示要求继承朱连举、杨某梅的上述遗产的份额(XX平方米)。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共同合法财产为朱某举、杨某梅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朱某举、杨某梅为配偶关系,二人婚后共有五名儿女:朱某宝、朱某秋、朱某明、朱某言、朱某军。其子女中朱某军死亡,于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朱某举、杨某梅的上述遗产份额由朱某宝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