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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和沈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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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669759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秦某和沈某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将男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秦某和沈某通过亲友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双方于2020年登记结婚,于是两家人开始讨论结婚相关事宜。考虑到秦某和沈某刚工作,收入也不高,无力承担房贷及婚房装修的压力,但双方家庭条件都不错,经商量:结婚是两家人共同的事情,双方父母也希望小两口共同拥有爱情的小屋,男方既然已经买了婚房,房贷款100多万继续由男方父母支付,女方父母出钱装修包括购置家电大概要花100来万。现为了明确男女双方对不动产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也为了给女方一个保障,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申请办理公证。

双方当事人向本公证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公证员受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论对内部还是对外部均不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属于处分行为,受益方有权请求相对方按约定对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以便尽早取得所有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台正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乙方):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系夫妻,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甲方秦某与乙方沈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所捺指印(为右手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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