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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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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60991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供应链管理公司与B科技发展公司之间进行贸易合作并签订了《合作协议》。B科技发展公司委托C担保公司为其与A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供担保,并且B科技发展公司与C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C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B科技发展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C担保公司、A供应链管理公司、B科技发展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现在D置业公司要用其名下的多套商铺向C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因涉及金额巨大,所以各方当事人要求对《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进行公证,随后再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因涉及的公司及前期协议多,且这些公司均不在嘉兴,上述公司的法人无法一起前来嘉兴确认合同的真实性,所以要求前期协议(如《合作协议》、《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在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确认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C担保公司的法人无法前来签订合同,所以C担保公司办理了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C担保公司授权委托员工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并申办合同公证。

D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公证人员对《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进行了审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D置业公司的股东来到公证处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同意用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担保。公证人员分别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了谈话,告知了相应风险,如因抵押的多数是已经出租的商铺,若租赁期限过长,将会对C担保公司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风险。

为了更全面的审核合同、防范风险,公证人员查询了各公司之间的关系:C担保公司、A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股东都是同一人;B科技发展公司是E公司的唯一股东,而E公司是D置业公司的最大股东(占股80%),所以D置业公司愿意为B科技发展公司提供担保。

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经公证的《合作协议》《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委托书都进行了核实,确认上述内容均属实。

公证人员还核实了商铺的权属、是否有限制情形,并通过网上查询核实了涉及的各公司的企业信息,确认各公司均为正常经营的企业。

公证人员对相应信息进行了审核后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凭借公证书办理了抵押手续,顺利推进了各公司的良好合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浙嘉誉证民内字第X号 

申请人:

抵押反担保人:D置业有限公司,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XX。

担保人:C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XXX。

公证事项: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上述双方当事人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设定的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D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C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确认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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