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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金融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6309178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自开展公证司法辅助工作试点以来,上虞公证处全面介入纠纷调解、诉讼文书送达等工作,为疏减讼源、减少执行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金融纠纷化解诉源治理方面,上虞公证处在区内就地推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即遇到借钱不还的,债权人无需起诉,凭公证处强制执行证书就可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近期,上虞公证处就通过出具执行证书成功为区内一家银行追回1.4万余元欠款。

2016年11月,高某夫妇为购置上虞区内一套二手商品房,与区内甲银行签订了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共35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截至2020年12月中旬,高某夫妇已拖欠甲银行款项14565.08元(其中本金11570.24元,利息2838.8元,罚息156.04元),甲银行通过多次致电、寄函、上门协商催讨未果后,于2021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高某夫妇贷款抵押的房产。

上虞区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发现高某夫妇在贷款时已和甲银行共同向上虞公证处申请办理过贷款合同的赋强公证,为落实诉源治理工作,根据与公证处的联动机制,法院和公证处建议银行走公证直接强制执行路线。

2021年7月,上虞公证处收到了来自甲银行的执行证书申请书,案件受理后,公证人员立马对该执行证书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并多次致高某夫妇,同时以信函方式发出债务核实函,告知该夫妇执行证书出具后甲银行可凭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核实后,上虞公证处向甲银行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包括剩余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律师费、公证费。就在甲银行把公证执行证书提交法院执行局后不久,高某夫妇便主动联系了甲银行,并全数偿还了执行标的额。而此时距离甲银行申请执行证书,仅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的组合省略了诉讼程序,具备历时短、效率高的显著优势,在执行证书出具阶段,公证机构可通过与银行核实债务、告知强制执行法律后果、参与调解等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避免“真枪实弹”的强制执行,快速、和谐地解决债务纠纷。这也是“公证赋强后到法院执行致诉讼少”的最直接原因,是本案顺利解决的关键。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申请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银行,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借款人(抵押人):高某某,男,住址: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主债权为贷款人民币XXX万元,贷款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XXX),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起XXX个月,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抵押人以坐落于XXXX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中,债务人、抵押人均承诺抵押权人(债权人)出具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证据时作为被执行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本处认为:上述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设定抵押及届时直接强制执行的相应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已为申请人所知,合同当事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及抵押人有关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

现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抵押权人)甲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高某某签订了前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合同上贷款人(抵押权人)印鉴,借款人、抵押人签字均属实。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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