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浙江省开化县证据保全为企业保驾护航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6310838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一位当事人风尘仆仆地从杭州赶到本处称:其系开化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因股东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本人已于向股东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关于公司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通知股东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前来参加股东会,申请人需要将股东会2021年第1次会议的通知、回执等相关文件送达股东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目前遇到的难题是股东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去楼空,如何向股东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通知就变成了棘手的难题。公证员耐心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看了当事人所有材料,并经过细致的分析,建议当事人可通过向股东法定代表人手机发送通知的方式来达到送达的目的。只要证明手机号码属于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是,又一个难题出现了,当事人提供的号码属于外地号码,无法通过话费充值的方式确认号码归属于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本公证员又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可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以达到确认手机号码归属的目的。最终,当事人取得了完整的证据,圆满完成了送达目的。当事人也由衷的感谢公证员专业又负责的公证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开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马某,女,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马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向我处称:手机号码139XX属于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本人。申请人为固定证据,需对其使用本人支付宝账号向手机号码139XX转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程孝丹,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在本处办公室对申请人马某使用本处提供的手机及无线WIFI网络进行的下列保全行为进行监督:

一、申请人马某使用本处提供的已连接本处无线WIFI网络的手机,点击“开始录屏”开始屏幕录像;

(编者注:中间内容省略。)

本公证员将上述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从本处手机导出至本处电脑,并刻录成光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申请人马某在保全操作过程中录制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光盘一张,共1页。


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