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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法定继承“容缺受理”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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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29902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公证处接待了二位气呼呼的当事人林某和其女儿龚某,龚某到了公证处就喊着要拔打政府12345热线,要投诉公证处,因为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太多材料,就是为难老百姓、为难群众,因是大热天,办证大厅人又多,且龚某又是孕妇挺着个大肚子,一时场面有些“尴尬”。公证员为了平息当事人的激奋立即接待了她们,经过安抚和耐心的询问,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林某的丈夫龚某山已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江苏省XX市XX医院死亡,死亡后遗留有与妻子林某共有财产为:1、编号为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及《产权调换结算确认书》项下的财产权益(位于XXX的房屋);2、位于衢州中河沿综合楼X幢XX单元XX室的房屋;3、存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XX元及利息,账号:XX。林某退休后一直与女儿龚某居住在江苏省XX市因女儿现已有二胎怀孕帮助女儿照顾其家庭日常生活。这次因衢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需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所以女儿龚某特意请了年休假陪同母亲一起回到衢州准备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但被当地征迁指挥部告知因被征迁人龚某山已死亡,需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指挥部告知的继承公证要求,林某在女儿龚某的陪同下跑了相关部门,因龚某山退休较早、人又死在外地,父母生前也在外地、也死亡的早,其家庭成员均不在衢州常住等等原因,各部门都无法给她们出具一个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眼看假期马上结束,就因亲属关系证明的缺失使继承无法办成,林某与龚某心里着急和憋屈,所以出现前面的一幕。情况搞清楚后,公证员当即决定以“容缺受理”的形式预先受理林某因继承其丈夫龚某山的遗产及龚某放弃其父亲龚某山的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并对她们所能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定不能提供的材料为她们出具了清单,并要求她们对不能提供材料的事实进行了承诺,承诺包括了:被继承人本人情况、婚姻配偶情况、父母情况、子女情况、兄弟姐妹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情况、证人信息、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及授权公证机构核实的意思表示等内容。申请后,公证机构通过公安、民政、不动产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及查询银行方式获取了龚某山的死亡信息、亲属关系信息以及遗产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林某和龚某提供的线索,及时到被继承人在衢州的住所和单位进行了走访和查询,寻找到了证人林某荣、林某华对龚某山的死亡情况、亲属关系情况及遗产情况进行了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公证机构又及时为她们出具了公证书,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公证机构通过实施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了公证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真正实现了“减证便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龚某山,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身份证件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林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龚某山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龚某山林某龚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姓名为龚某山林某龚某的《居民户口簿》各一本。

三、龚某山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火化证明》各一份。

四、龚某山与林某的《结婚证书》一份。

五、XX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一份。

六、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

七、XX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

八、《房屋契证》一份。

九、《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XXX。

十、《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XXX。

十一、《产权调换结算确认书》一份。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一份,编号:XXXX。

十三、《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一份。

十四、《个人(继承)信息采集表》一份。

十五、《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一份。

十六、墓碑照片打印件一份。

十七、林某荣、林某华的《谈话笔录》各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已查明如下事实:

一、林某与龚某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继承人龚某山于XX年XX月XX日因XX在XX死亡。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龚某山生前与其共有的财产为:

1、位于XX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XXX,《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XXX;

2、编号为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及《产权调换结算确认书》项下的财产权益[位于XX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

3、存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XXX元及利息,账号:XXXX,客户号:XXXX。

四、被继承人龚某山的父亲龚父某(出生年月不详)、母亲章某(出生年月不详)均先于被继承人龚某山死亡。被继承人龚某山的配偶林某。被继承人龚某山与配偶林某仅有一个子女,女儿龚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五、据被继承人龚某山的所有继承人林某、龚某称,被继承人龚某山生前对上述财产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龚某山对上述遗产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

六、现被继承人龚某山的继承人林某表示要继承被继承人龚某山的上述遗产。龚某表示放弃被继承人龚某山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龚某山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龚某山死亡,继承人龚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龚某山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龚某山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林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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