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余额宝资金的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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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6360999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杜某于 2021年7月13日来到我处,称其儿子顾某因病于2018年过世,儿子顾某名下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留有资产四万多元钱,因杜某不知道儿子的支付密码,所以无法将余额宝款项提现出来。她已经联系过支付宝的客服,对方告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领取。杜某告知公证人员其儿子顾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人员与支付宝客服进行了联系,并告知了公证处的联系方式。很快公证处就收到了支付宝客服寄来的顾某的余额宝资产证明,上面详细写明了基金名称、基金账号以及账户资产等情况。公证处也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杜某一家,受理了该继承申请,并对相关事实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情况无误后,出具了公证书。杜某凭借这份公证书,再次联系了支付宝客服,顺利地取出了儿子顾某下的四万多元钱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桐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杜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顾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顾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杜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顾*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结婚证书;5、余额宝资产证明。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杜某告知: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接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手续。
本公证员向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顾某告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申请人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均表示已明确告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顾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因病在浙江省桐乡市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顾某遗留的财产为:
顾某名下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资产肆万陆仟叁佰陆拾柒元玖角壹分(小写:XXX 元)及相应收益(基金名称:余额宝货币,基金账号:XXX)。
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顾某的个人财产。
三、被继承人顾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顾某的父亲是顾某某,母亲是杜某。
四、据被继承人顾某的继承人杜某、顾某某称,被继承人顾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查询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公证遗嘱备案登记信息,未发现被继承人顾某有遗嘱公证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继承人或他人向本处提出申请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六、现申请人杜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顾某的上述遗产,顾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顾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顾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顾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顾某的父亲顾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顾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杜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