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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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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644082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厉某是东阳人士,一直做外贸生意。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期间,他抓住商机,通过从全国各地的生产商那里收购医用口罩进行包装后再出口海外,利润颇丰。然而他遇人不淑,买进了一批假口罩。他已付了全额购物款,到手的口罩且不论质量好坏,货物也只拿到了40%。厉某遂要求对方退货、赔偿,对方却失踪了。双方虽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买卖口罩的实况在双方微信聊天内容里都有详细记录。厉某被律师告知对方已构成诈骗罪,让其先到公证处办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后,再向法院起诉或刑侦立案,于是厉某向东阳市公证处求助。

了解情况后,公证人员首先确认了厉某所持手机号码是其本人所有、申办主体适格,之后在排除预约办证天天爆满的艰难情况下及时受理了厉某的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指导厉某开启其所持手机的屏幕录像功能,监督厉某用其手机号码登录微信后查看与利害关系人的聊天内容,以及利害关系人在微信里设置的相关信息,同时对上述过程中显示的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最后,公证人员按公证程序加班加点为厉某出具了公证书,为其及时刑侦立案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浙东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厉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厉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因索赔需要,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查看其所持手机[号码:XXX,版本:XXX,型号:XXX,序列号:XXX]内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经审查,手机号码为XXX的客户名称是厉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A于XXXX年X月X日上午,在本处8号窗口,确认了申请人厉某所持手机的号码并监督了厉某对上述手机进行如下操作的全过程:

一、上午十点三十分,本公证员用厉某所持手机拨打本处 8号窗口固定电话(号码:XXX),电话接通后,8号窗口固定电话来电显示的号码为XXX。本公证员用本人手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编号为 1)。

二、厉某打开其所持手机的屏幕录像开始录像。 

三、厉某依次点击上述手机页面的“设置”→“通用”→“关于本机”,进入“关于本机”页面后,查看了相关信息[版本:XXX,型号:XXX,序列号:XXX]。厉某对上述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截屏,取得图片三张(编号为 2-4)。

四、厉某退回到手机主页,点击上述手机页面内的微信软件,以 XXX手机号登录方式进入微信平台后,查找、翻阅与微信名为“XXX”(微信号为“XXX”)的相关聊天记录,并点击上述微信用户的头像查看了相关信息,厉某对上述过程中显示的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取得图片二张(编号为 5-6)。

五、厉某退回手机主页并关闭手机的屏幕录像后,本公证员从厉某手里接过该手机,并将该手机里截屏的上述图片以及屏幕录像复制于本处XXX室由本公证员专用的电脑里。

六、上午十一点零二分,保全结束。

上述保全结束后,本公证员利用本处彩色打印机将上述六张照片和图片进行打印,共打印一式四份,每份六张图片(共三页);本公证员在本处利用本处提供的空白光盘和刻录设备将上述屏幕录像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存(共刻录一式四份,每份一段视频,时长为X分X秒)。

兹证明上述手机操作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A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六张图片(共三页)的内容与拍照时的现状、屏幕录像实时截屏的现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中的视频资料系厉某在上述手机里开启屏幕录像功能后实时录像所得,与录制时的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证书未对上述手机里查看到的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出处作出证明。

附:1、六张图片(共三页);

2、密封光盘一张(共一段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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