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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撤销居住权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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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65237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6日,楼A前往公证处表示其想用其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某街道某村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借款,想取消父亲楼B对上述房产享有的居住权,需要公证。

楼A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提出申请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审查了居住权的取得:2019年04月16日楼某从其父亲楼B处通过分家析产取得了上述房产中属于父亲楼B的份额,同时约定父亲楼B对上述房产享有居住权;审查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和要求,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婚姻情况、不动产权证书等证件和材料,并查询楼A、楼B的婚姻情况,全部核实无误后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

对上述证件、资料和当事人的情况完成核实后,公证员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完成了对当事人的告知工作和询问笔录的制作工作。楼A夫妻承诺保障楼B的居住。最后,根据该项公证事项具体的情况,依法为当事人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同时代为楼A、楼B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居住权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义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楼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楼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胡C,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楼B、楼A、胡C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经查,申请人楼B、楼A、胡C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楼B系楼A的父亲,楼A与胡C系夫妻。楼B丧偶后未再婚。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就《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楼B、楼A、胡C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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