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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未分割财产喻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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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66974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汪家两姐妹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称母亲喻女士生前购买了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颐景名苑的不动产,现因想要出售该不动产所以去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被告知需办理公证。我处受理该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了解到喻女士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去世,喻女士生前未留下遗嘱,喻女士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生前共育有两个子女,即汪家两姐妹。另外,我们还得知喻女士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购买了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颐景名苑的不动产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与其配偶汪先生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简略写到“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双方自行解决”。汪先生现在也已经再婚,且与汪家两姐妹之间的关系有点僵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喻女士与汪先生已经结婚三十余年,购房时也未约定该不动产归喻女士单独所有,在法院调解离婚时也未对该不动产做出明确的分割。我处将相关法律及实际情况告知汪家两姐妹,除非有证据证明喻女士是完全以个人财产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喻女士和汪先生有另外协议约定,我处将对喻女士的上述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但是汪家两姐妹坚称这是母亲喻女士生前的个人财产,与父亲汪先生无关。对喻女士生前遗留的该不动产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喻女士对该不动产所占的份额是进行后续公证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全面了解事实情况,我处表示,我们稍后会与汪先生进行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再与她们二人进行后续的联系。我处随即向汪先生说明情况,了解该不动产购买的出资情况以及有无协议。汪先生表示,其和喻女士从二〇〇五年就开始分居,该不动产大部分还是以喻女士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且二人并无协议对该不动产进行约定,出于对两位女儿的补偿,其自愿发表声明表明该不动产与其无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我处为汪先生办理了声明公证,汪先生自愿在声明书中声明该不动产为喻女士单独所有,其对上述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然后,根据汪家两姐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处为汪家小姐妹办理了该不动产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为汪家大姐妹办理了该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通过此事,汪家姐妹与父亲汪先生的关系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台正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汪先生,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汪先生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汪先生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浙台正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汪小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XX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汪小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汪小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浙台正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汪大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喻女士,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汪大因继承被继承人喻女士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我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并特别告知申请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做陈述均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已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汪大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继承人喻女士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死亡。

三、本次公证事项所涉及的财产为:

被继承人喻女士于2011年5月25日与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购买了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颐景名苑X幢X单元X室的不动产。上述合同项下的权益为被继承人喻女士的个人财产。

四、被继承人喻女士生前离异未再婚,育有两个子女:长女汪大某、次女汪小,被继承人喻女士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喻女士死亡。

五、据被继承人喻女士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喻女士生前对上述财产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喻女士对上述遗产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

六、被继承人喻女士的次女汪小已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在我处发表声明,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

七、现申请人汪大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喻女士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喻女士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喻女士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喻女士死亡,被继承人生前离异未再婚,继承人汪小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喻女士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喻女士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女汪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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