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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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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6366835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在湖州死亡,杨某生前承租湖州市某的公房(承租的房产25平方米),该公房涉及旧城改造,按照相关政策参照房改后政府给予优惠购买政策,安置在湖州市某小区 32 幢 801 室(面积13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的房产系产权调换,超出的面积需要出资人民币460000余元购买。以下简称安置房产)杨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有三个子女,杨某的配偶与杨某生育儿子杨某武(于 2004 年去世)、女儿杨某红(于 1997 年因交通事故去世)、继女王某云系其配偶前一段婚姻生育。杨某武有一个子女,女儿杨某思,杨某红有一个子女,女儿杨某娟。杨某生前由于自己二个亲生的子女都已经死亡,一直随继女王某云共同生活,生前杨某与旧城改造部门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当时选择产权调换和优惠购买的安置方式,在安置房当时不是现房,直到2021年验收完毕采取的该套安置房,现在需要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三个人孙女杨某思、外孙女杨某娟,杨某娟在青岛生活,由于疫情不能来我处,但是愿意配合处理。根据相关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该案列涉及权益的继承,遗产的分割,我处在接到该当事人的请求以后,与杨某娟积极联系并使用“华信公证在线” 线上办证系统办理声明书公证,同意阿姨出面接受安置和出资购买超出的面积,自己不参与安置。经我处调解王某云愿意补偿给侄女杨某思人民币伍万元,达成协议。

协  议  书

王某云,女,一九五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某思,女,一九八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X幢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杨某娟,女,一九八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立协议人王某云、杨某思及关系人杨某娟均是被继承人杨某威(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的继承人。杨某于二〇一六年X月X日在湖州死亡,杨某生前承租湖州市XX号的公房,该公房涉及旧城改造,按照相关政策参照房改后政府给予优惠购买政策,安置在湖州市XX小区32幢801室(以下简称XX房产)。

杨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有三个子女,儿子杨某武(于2004 年去世)、女儿杨某红(于1997 年去世)及继女王某云。杨某武有一个子女,女儿杨某思,杨某红有一个子女,即关系人女儿杨某娟。

杨某娟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在我处线上公证办理平台发表了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安置房产由其大姨王某云出面办理相关手续,由王某云出面安置及购买,不再主张对安置房产的权益。

现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安置房产权益的约定:

1.上述安置房产由协议人王某云出面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出面安置及购买(补差价)、后续办理相应产证等手续,房产归王某云所有,其他协议人对此均无异议;

2.王某云自愿补偿协议人杨某思人民币50000元,杨某思不再主张对上述安置房产的权益。

二、本次处分的财产权属清楚,无任何产权纠纷。如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立协议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三、本协议经全体立约人慎重考虑并充分协商,均系自愿所立,望共同遵守。

四、本协议书共二页,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立协议人收执四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协议人:     

2021年8月20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湖华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云,女,一九五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杨某思,女,一九八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甲方王某云与乙方杨某思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所捺指印(为右手食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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