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继承购房合同项下权利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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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943437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文于2016年XX月XX日与霍山县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位于霍山县XX镇XX路南侧XX幢XX单元XX室住宅等合同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应为朱某文与其配偶潘某云的夫妻共同财产,潘某云死亡时,上述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朱某文与其子女朱某铭共同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上述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山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
关系人:朱某华、朱某洋
被继承人:潘某云
公证事项:继承
因继承被继承人潘某云的遗产,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霍山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潘某云的死亡证明;
霍山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霍山县XX镇人民政府”印章的潘某云亲属关系证明表;
潘某云和朱某文的《结婚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购买方为朱某文、销售方为霍山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关系人朱某华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关系人朱某洋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关系人朱某华、朱某洋告知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由其签名(捺指印)确认。对申请人、关系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关系人朱某华、朱某洋及有关知情人潘某芳(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进行了询问,查阅并复印了霍山县公安局XX派出所潘某旺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潘某旺的死亡注销记录,查阅并打印了霍山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2010年朱某文户《户籍档案》,通过霍山县公安局人口信息系统查阅潘某云的死亡户口注销及其他户籍记录,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潘某云于2019年XX月XX日因病在安徽省霍山县死亡。
二、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申请办理潘声云如下遗产的继承公证:
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据朱
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为潘某云与其配偶朱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潘某云死亡后,一半为潘某云遗产,一半为朱某文所有。
被继承人潘某云的配偶为朱某文;父亲潘某旺,母亲朱某华;子女为儿子朱某铭、女儿朱某洋,共二人。
根据朱某文、朱某铭、朱某华、朱某洋陈述及霍山县公安局XX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潘某旺于1996年死亡。
四、据朱某文、朱某铭、朱某华、朱某洋称,被继承人潘某云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查询平台,未发现潘某云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朱某文、朱某铭、朱某华、朱某洋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朱某文、朱某铭表示继承潘某云的上述遗产;关系人朱某华、朱某洋表示放弃继承潘某云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一半为潘某云遗产,一半为朱某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潘声云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潘某云的父亲潘某旺先于潘某云死亡,潘某云的母亲朱某华、女儿朱某洋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潘某云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潘某云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朱某文、朱某铭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霍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