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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340914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今年二月份,小宋带着父母一行三人来到我处咨询:小宋是父母的独生女,父母为了避免以后家里产生财产纠纷,提前将一处房产赠与给她个人所有,现在为了让父母安心居住、安心养老,给父母晚年生活一个保障,小宋想在这处房产上面为父母设立一个居住权。于是我处公证员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为其度身定制了居住权协议公证,“小宋同意,父母对上述房屋的居住权自即日起至父母离世之日止。双方商定,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居住权登记后,双方应互相配合,及时前往办理居住权登记事宜。”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父母老有所居、安享晚年的心愿,协议书中还增加了相应条款:小宋“保证该房屋至今无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制情形,该房屋没有产权等纠纷,小宋承诺对外无不良债务。如因小宋原因导致父母不能正常行使居住权时,小宋应积极配合父母消除该情形,否则由小宋承担全部责任”。公证书办理并及时出具,小宋一家人表示非常感谢公证员热情、专业的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居住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居住权就是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书面的合同,赋予他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每个老年人内心的安全感、幸福感的来源。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有了关于“居住权”的专门规定,使得有法可依的“居住权”正式跃入眼帘。《民法典》施行后,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或者是父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所有的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父母的权益,父母可以和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协议,说明该房屋是父母出资所购,赠与自己的子女,要求子女保障自己在里面居住。这样一来,房产既可以给自己子女个人,省去以后家庭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纠纷,又保障了父母的居住需要、养老需求,防止老人用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了房或者将自己的房产赠给子女后,结果自己却无家可归的局面出现。同时以公证的方式参与设立居住权,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订立合法、专业、个性化的居住权协议,还能够给予各方当事人最大程度的限制和保护,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互利、互助、共赢的美好局面,更加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小宋,女,一九XX年十一月十四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宋某,男,一九XX年二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女,一九XX年八月十一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协议》公证,并向本处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并对申请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一致表示知悉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XX家园10号楼XX号一套住宅房系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接受乙方赠与所得,产权属甲方单独所有。甲方系乙方的女儿。现甲方自愿在该房屋上无偿为乙方设立居住权,双方在协议中就居住权期限、登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小宋与宋某、陈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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