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法定监护人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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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3523553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今年八月份,郭某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时称,其父郭甲因病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因病在淮南市死亡,郭甲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一处商品房,目前开发商集中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间较紧。郭某同时称,其父郭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郭甲的配偶徐某尚健在,但徐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因大面积脑梗入院治疗,病情较重,先后转几个医院治疗没有效果,截止目前神志仍不清,自发病后一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现郭某要求一人继承其父郭甲在上述房产中属于郭X的遗产。
办证思路:公证员向郭某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如果郭某一人想申请继承上述遗产,理论上需要徐某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但因徐某神志不清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公证员向郭某提出两条建议:1、郭某和徐某共同申请继承上述遗产;2、因徐某身体状况不佳,为彻底解决遗产问题,郭某可在徐某去世后一并继承其父郭甲、其母徐某的上述遗产。因集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较紧,郭某决定和母亲徐某共同申请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郭某和徐某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本处提出申请。现徐某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且在医院重症监护,无法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目前摆在面前的问题是确认徐某的监护人,然后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确定徐某的监护人,首先需要郭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审查在受理后一般会对徐某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最后进行审理和做出判决,但以上特别程序时间长,费用高(主要为鉴定费用),而郭某为给其母亲看病,经济目前不宽裕。
公证员经报处业务领导同意,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通过审查材料、走访(1、要求郭某向本处提供徐某几次住院的出院报告,从两次出院报告均能反映出徐某进院和出院时均“神不清”的事实;2、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亲自前往徐XX所住医院走访发现:(1)徐某鼻孔插胃管,目前无法自主进食;(2)询问徐某时其无任何表情,也不应答;(3)询问徐XX的陪护人员和护士,均称徐某目前神志不清、无法辨认人和事,大小便不能自理)后基本判断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根据郭某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郭某为徐某在本次公证申请中的监护人,同时告知郭XX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由郭某作为徐某的监护人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四)因本次监护人资格并非人民法院确认,故需要在公证书后备注: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继承上述遗产,不作他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淮正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郭某,女,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区XXXXX村XX-X-X室。
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区XXXX东村XX-X-X室。
监护人:郭某,女,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区XXXXX村XX-X-X室。
被继承人:郭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淮南市XXX区XXXX村X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郭某、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郭X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存根、淮南XX医院出院记录、淮南XXXX医院出院小结、计划生育光荣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调档件、死亡证明、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欺诈、遗漏其他继承人,骗取公证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还遗产、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全面了解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失,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分别在本处提供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继承公证告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认可、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关系人等进行了询问,本处核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了核实。根据申请人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甲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因病在淮南市死亡。
二、申请人郭某、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郭甲遗留的财产为其生前夫妻共有的一处商品房的权益和权益,房屋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XXX区XX小区XX栋X层XXX号,目前,上述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被继承人郭兰波的配偶徐某;独生子女郭某;父亲郭某A(XXXX年死亡)、母亲邓某(XXXX年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郭甲的继承人郭某称,被继承人郭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受理该项公证后,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遗嘱信息库,也未发现被继承人郭甲生前在公证机构立有遗嘱的记录。
五、现继承人徐某的监护人郭某表示,其本人和母亲徐某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X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郭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被继承人郭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徐某、子女郭某两人共同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继承上述遗产,不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