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增殖放流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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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354110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作为禁渔工作的重要一环,增殖放流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县公证处申请对其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县公证处对申请方提供的《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遂指派两名公证员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对鱼苗的取样、称重、运输、放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真实、合法,保证了渔业增殖放流活动顺利圆满完成。
此次放流活动扩大了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公证工作在改善生态环境中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当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职务:大队长。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工作需要,其法定代表人XXXX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来到当涂县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当涂县青山河三岔河水域放流鱼苗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本处提交了事业法人单位证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XXX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安徽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原件,本公证员收取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所收取复印件由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XXX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加盖了公章)。本处经审查认为以上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其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八时许,当涂县公证处公证员孙XX、公证员助理张X随同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XXXX、XXXX来到XXX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鱼苗养殖基地,约九时许,XXX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分别就鳙鱼、草鱼、白鲢三种鱼苗进行打样、称重。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1、鳙鱼:每斤约XXXX尾,净重XXXX斤,约XXXX万尾;
2、草鱼:每斤约XXXX尾,净重XXXX斤,约XXXX万尾;
3、白鲢:每斤约XXXX尾,净重XXXX斤,约XXXX万尾。
完成鱼苗打样、称重后,XXX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将鱼苗装进两辆鱼苗专用运输车(车牌号分别为:皖XXXX、皖XXXX)),十时三十分许,三种鱼苗全部装箱完毕,上述人员一起乘车前往放流水域。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许,上述人员来到放流水域,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XX、当涂县渔业护渔协会工作人员XX和XX等人已在现场等候,随后,XXX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打开活鱼鱼苗运输箱,将上述鱼苗全部放流到当涂县青山河三岔河水域,公证员助理张晗对本次放流鱼苗的打样、称重、装车、放流全过程进行了拍照。
整个放流鱼苗过程,安徽省当涂县公证处的公证员孙XX、公证员助理张X均在现场,因鱼苗体积小、密度大,公证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无法精确清点每种放流鱼苗的数量,上述鱼苗打样的数量、称重肯定会有一些误差,除去正常误差,能证明本次被放流鱼苗的规格、总量符合预定放流的总体要求。
本公证员制作了《放流鱼苗情况的现场记录》一份;本处公证员助理张X对放流鱼苗活动现场进行了拍摄,共取得照片陆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放流鱼苗情况的现场记录》为上述放流鱼苗活动的真实记录,该记录上本公证员孙XX、公证员助理张X、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XX和XX、当涂县渔业护渔协会工作人员
附:1.《放流鱼苗情况的现场记录》一份(计1页);
2.放流鱼苗活动现场照片打印件陆张(计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当涂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