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371982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父亲李某因病死亡,李某名下有几笔存款,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银行办理领取李某的存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继承人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领取。李某甲通过电话咨询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了解到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胡某因病行动不便,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母亲李胡某均先于其死亡,李某共有三个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工作人员告知李某甲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向安徽省某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安徽省某县公证处经审查继承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了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该公证事项,次日,公证人员上门为胡某办理了相关公证事宜并核实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所述情况与核实所了解的情况一致,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对公证处快捷便民的工作表示赞同和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XXXX)皖临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县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县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安徽省XX县X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李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存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又对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公证的权利义务。本处工作人员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核实了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亲属关系状况等,经审查及核实,本公证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所述情况及核实所了解的情况一致,故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家中死亡。
二、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遗留于XX银行的存款如下:
账号:XXXX,存款本金:人民币XXXX(小写:XXXX元);
账号:XXXX,存款本金:人民币XXXX(小写:XXXX元)。
上述存款为李某与其配偶胡某夫妻共有,所有继承人对此无争议。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是胡某;李某的子女是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的父亲李某某于XXXX年死亡,李某的母亲李胡某于XXXX年死亡。
四、据申请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内备案与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李某的公证遗嘱登记信息。
五、现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表示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表示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四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