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更改姓名办理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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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401628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公证相关事宜。孙某向公证员表示,其因为姓名与某喜剧电影中一角色名相同,在日常生活中常遭到周围人善意或者恶意的调侃,很受困扰,想要改一个自己喜欢的姓名,孙某询问户籍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知她需要先办理声明公证,声明愿意承担改名带来的后果。
公证员告知孙某,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对自己姓名变更的权利,变更姓名需要承担更改姓名这一户籍信息带来的相关的法律后果,不能以改名的方式试图逃避责任,满足非法的目的。同时,姓名作为父母赋予子女的符号,代表着父母的心情,改名时也应当充分和家里人进行沟通。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充分做好思想准备,也和家人、亲戚、朋友进行了沟通,决定要改名,过自己可以决定的人生。
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思表示,为当事人代拟了更名声明内容,办理了更名声明公证,帮助当事人到公安部门办理了姓名的变更。
更名声明公证,公证员证明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声明愿意将户籍姓名更改为其他姓名,并且愿意承担改名带来的相应后果,愿意合法行使姓名权,保障声明行为真实有效性,赢得了当事人和用证机关的一致好评!
编者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凤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XX县。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孙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凤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