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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郭某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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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309792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郭某于200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5日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2011项民初字第XX号),离婚时两人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郭某抚养。2021年4月1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婚生子李小某抚养问题重新达成以下协议,协议约定,李小某由李某抚养,李某不要求郭某支付李小某的抚养费,待李小某年满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郭某可随时探视李小某,至于时间由双方自由决定,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李小某的学习和正常生活。并申请办理该协议公证。

承办公证员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出生证、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向李某及李某的再婚配偶进行了核实无误后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证后思考:

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对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上已判决或已约定的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并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此类公证事项需注意的是: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或变更的,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如果要求变更的一方再婚的,还需要征求再婚配偶的意见。本案中,李小某是2003年10月1日出生,离婚后一直随母亲在河南省项城市生活,李某已于离婚后第二年再婚,对此承办公证员进行查证核实。

另告知申请人: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仍旧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协议的生效并不否认抚养权的再次变更,仅证明本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泗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男,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郭某,女,一九八O年七月二十二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XX镇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郭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泗县,签订了前面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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