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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家同一事件死亡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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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212240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谢某是结发夫妻,其二人共有四个子女,谢A、谢B、谢C、谢D,其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孙某与其小儿子谢D于2004年因同一起车祸于同一日去世,死亡先后顺序不能确定。孙某的丈夫谢某于2015年因病去世。孙某谢某夫妻二人生前共同拥有一处住房,登记在谢某名下。现大儿子谢A已与家人商议一致,由谢A继承此房屋,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谢A的名下。孙某、谢某健在的三个子女谢A、谢B、谢C,以及其已故小儿子谢D的配偶王某、子女谢小D共同来到公证处,要求按照这样办理继承公证。

要确认哪些人可以继承孙某的遗产,首先要确认孙某与其小儿子谢D的死亡时间,从而确认其小儿子的配偶王某有无权利继承孙某的遗产。因孙某与谢D系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并且都有其他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孙某先于谢D死亡,其谢D的配偶王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孙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那么孙某的继承人则是其配偶谢某、三个健在子女谢A、谢B、谢C,已故小儿子的配偶王某、子女谢小D。

而谢某后于谢D死亡,谢D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那么谢某的继承人则是三个健在子女谢A、谢B、谢C以及已故小儿子的子女谢小D。

谢A携其他继承人共同来到公证处提供了孙某、谢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并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人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对当事人进行逐一询问后受理了其公证申请,并让核实人员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核实完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淮国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谢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编号:XXXX,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谢某的儿子;

申请人:谢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编号:XXXX,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谢某的儿子;

申请人:谢C,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编号:XXXX,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谢某的女儿;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编号:XXXX,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谢某已故儿子谢D的生前配偶;

申请人:谢小D,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编号:XXXX,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谢某已故儿子谢D的子女。

被继承人: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身份证编号:XXXX;

被继承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身份证编号:XXXX。

公证事项:继承

上列申请人谢A、谢B、谢C、王某、谢小D向本处申请,对继承孙某、孙某的遗产事进行公证,并向本处提供了表明被继承人死亡及亲属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本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经询问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核实,接受申请人对相关事实及法律后果的担保(见本公证书附件),确认以下事实:被继承人孙某于二〇〇四年X月X日死亡,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能够确认被继承人孙某死亡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谢某、子女谢A、谢B、谢C、谢D等五人,且未发现足以产生代位继承的事由。其儿子谢D于二〇〇四年X月X日与孙某于同一事件死亡,死亡时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亲谢某、配偶王某、子女谢小D等三人。被继承人谢某于二〇一五年X月X日死亡,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能够确认被继承人谢某死亡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子女谢A、谢B、谢C等三人。上列申请人均保证两位被继承人生前无有效遗嘱,谢某在孙某去世后未再婚,认可谢某名下XXX房屋属于两被继承人共有财产;确认孙某死后事涉房屋未作遗产分割;另,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公证备案系统也未搜索到孙某、谢某的遗嘱信息。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某死亡后,事涉房屋权利一半视为其个人合法遗产,另一半视为其未亡配偶谢某个人财产。(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1123条、第1127条和第1132条的规定,推定孙某先于谢D死亡。孙某死后的遗产应当先由其死亡时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未亡配偶谢某、子女谢A、谢B、谢C、谢D等人共同继承和协商处理。鉴于谢D、谢某在孙某的遗产实际分割处理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谢D继承孙某遗产的权利移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父亲谢某、配偶王某、子女谢小D行使;谢某继承孙某遗产的权利移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子女谢A、谢B、谢C及先故子女谢D的代位继承人谢小D共同行使;(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和第1132条的规定,谢某死后的遗产应当先由其死亡时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先故子女谢D的代位继承人谢小D,即谢A、谢B、谢C、谢小D等人共同继承和协商处理。

综上,事涉房屋所含两位被继承人孙某和谢某各自的遗产,均应当由其子女谢A、谢B、谢C及其已故子女谢D的配偶王某、子女谢小D共同继承和协商处理。其中谢B、谢C、王某、谢小D均表示不继承上述房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兹证明:被继承人谢某名下XXX所含孙某和谢某的遗产均由该两位被继承人的儿子谢A继承。

附件:申请人具结的《担保声明》复印件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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