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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5793976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9日,李某、张某来到浦江县公证处办证大厅,向公证员咨询了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子女抚养事宜的问题。经过公证员询问和查阅初审证明材料获知,李某和张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与于2002年8月19日生育一女陈小。李某和张某因关系不和感情破裂,已经分居一年多了,并且李某准备与新结识的女子登记结婚,但是因李某的户口本上有张某的名字,而且在户主关系栏上有表明了张某是李某的配偶。为了避免重婚,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让李某与新结识的女子登记结婚,张某这个是“妻子”又不是“妻子”的身份,让李某的结婚登记遇到了麻烦,于是李某就联系了张某,两人相约来到公证处咨询是否能为他们解决这个问题。

了解清楚情况后,公证员向李某和张某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为其提出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公证的建议。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李某和张某的关系应该是按同居关系处理。李某和张某可以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分开各自生活,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以此为依据,公证员为李某和张某办理了“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公证,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女儿陈小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和张某拿到公证书后,都非常满意,李某称他可以拿着公证书去跟新结识的女子登记结婚了,从此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张某拿到公证书后也如释重负,以前的关系终于结束了,自己也可以开始新的人生了。

因李某和张某并非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并不属于重婚,由于经济状况,思想开放程度,法律关键等等因素,这样的同居行为还是存在的,但是当双方分开后,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或者子女落户口的时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此类问题诉诸法院也可以解决,但是在双方没有争议和矛盾的情况下,由公证处介入,为当事人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公证,既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又能减少诉讼,同时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书》公证。

经查,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李某与张某的签名及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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