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备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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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538451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甲的法定代表人窦某向天台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甲是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X标段X工区XX隧道的施工方,向乙购买了一台混泥土喷浆车用于隧道施工,后混泥土喷浆车在保修期内损坏,乙未及时派员前来维修,甲向对方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乙遂使用GPS锁定该混泥土喷浆车的操作系统,导致该混泥土喷浆车不能正常使用。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为保证施工进度,甲只得另行购置两台功率较小的混泥土喷浆车。现为了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混泥土喷浆车操作系统被锁定的客观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
杭绍台高速公路是台州“四纵三横”高速公路网中的第三纵,也是纵贯台州南北交通的一条大动脉,更是我省省级重点工程。天台县公证处审查相关材料后,当即受理公证申请,及时委派公证员、公证人员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隧道施工现场对被锁定的混泥土喷浆车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证据,并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天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宁波高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窦某,男,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甲的法定代表人窦某于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来到我处,声称甲向乙购买了一台混泥土喷浆车(规格型号:XXXX),因该混泥土喷浆车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乙未按时派员前来维修,甲没有按时付款,乙将该混泥土喷浆车用GPS锁定,导致该混泥土喷浆车不能使用,现申请人要求对该混泥土喷浆车锁定现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3、产品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蒋XX于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时五十分来到浙江省天台县XX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X标段X工区XX隧道施工现场,由公证人员蒋XX对停放在工地的混泥土喷浆车的外观进行拍摄,在混泥土喷浆车操作员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的操作下,由公证人员蒋XX对混泥土喷浆车操作系统中的显示屏显示的内容进行拍摄,共拍摄照片13张。整个拍摄过程由本公证员现场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现场拍摄后制作,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天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