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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机动车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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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604133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9日,余某某、傅某某和周某某三人共同来龙游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为了把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到余某某的名下。经审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完整,遂予以受理。余某某要求继承该车辆,傅某某和周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在做谈话笔录过程中,余某某表示,由于车辆快到年检期限,希望尽快拿到公证书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龙游县公证处工作人员考虑到余某某的情况,及时为余某某的公证事项去龙游县XX街道找相关证明人进行核实,在车辆年检到期前制作了公证书,从而让在车辆年检前完成过户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车辆继承公证,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继承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过后方能制证。继承公证涉及相关事项都较为重要,需要公证人员更为仔细耐性,以防止出现重大失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龙证民字第X号

继承人:余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龙游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傅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浙江省龙游县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余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傅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龙游县XX街道办事处和龙游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龙游县XX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龙游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龙游县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证明书》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傅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XX去世。

二、继承人余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傅某某遗留的与其妻子余某某共同共有的财产有:XX牌海关进口X色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浙HXXXX,车辆型号: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XXXXX。

三、据被继承人傅某某的所有继承人余某某、傅某、周某某称,被继承人傅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傅某某的父亲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其母亲周某某现健在。傅某某生前共有一次婚姻,傅某某的配偶是余某某,傅某某和余某某共生育了傅某一个儿子。

五、现余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傅某某的上述遗产,傅某和周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傅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余某某、傅某、周某某共同继承。现余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傅某某的上述遗产,傅某、周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傅某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傅某某的上述遗产由余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龙游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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