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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股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5791566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共有两名股东出资创办,黄某某即为股东之一。黄某某因病过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陈某乐向该公司提出要求继承其名下的股权遗产。经该公司另一股东作出同意决定后,黄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乐来到华东公证处,申请办理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员正式受理了该起公司股权继承案件。但是在审查相关材料和询问了解时,公证员发现这起股权继承案件并没有那么简单,其中还有诸多难点要一一攻破。

难点一:法定继承人中有四人定居国外怎么办?

根据《继承法》(编者注:现为《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本案黄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均系黄某某的子女,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仅有陈某乐一人,其他四位继承人均长期居住国外。陈某乐表示,经协商一致其母名下的股权由他继承,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而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作出书面声明。好在国外法定继承人中有三位定居法国巴黎,公证员随即介绍了公证处创新的远程视频服务模式,建议陈某乐联系法国巴黎的继承人到巴黎公证联络点通过远程视频办理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还有一位继承人因在新加坡,则可通过大使馆办理公证。

次日,在法国的继承人根据预约时间来到巴黎联络点,公证员通过远程视频在线核对了三人的身份,审查了户口信息、亲属关系等有关材料,并确认了三人放弃继承股权的意思表示。随后,公证员将声明书电子文本传到当事人手里,确认无误后通过“电子签名”在声明书、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签了字,顺利完成了声明公证。

难点二:法定继承人的名字、出生日期存在疑问?

在审查继承人之一陈某萍的身份时,公证员发现其护照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户口底册登记的信息存在出入。陈某乐解释,因历史原因当时人口普查登记系口述上报导致登记错误。为此,公证员提出建议,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及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公证处调查人员再进行实地核实后,确认陈某萍属同一人。

难点三:法定继承人使用了外文名,如何确认身份?

在审查中,公证员又发现国外的继承人均已入外籍,其中陈某英与陈某贤入籍后同时将姓名变更为外文名,护照上仅显示外文名,这与户口底册上原中文名产生出入。为了保障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公证员认真引导、查找当事人可能拥有的其他材料,来侧面证明他们的身份。无巧不成书,公证员意外发现陈某贤之前曾在我处办过委托,为此公证员立即调阅了该委托公证的案卷,核查后确认其为同一人;而陈某英则曾在法国办理过出生证明,该证明标注有其原中文名。经过比对,公证员审核确认了陈某英与陈某贤身份信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证字第××号

申请人:陈某乐,男,一九XX年十月二十八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黄某某,女,一九××年八月五日出生,生前住温州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某某因继承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主要提供如下材料:

1、温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黄XX的死亡证明;

2、陈某乐的身份证;

3、温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5、申请人提供的"本公证所涉财产的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声明材料。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供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到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某某二〇一二年X月XX日死亡注销。

2、被继承人黄某某生前为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死亡时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发展有限公司3.3%的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出资额计人民币100万元。该遗产是黄某某个人投资经营,属黄某某个人财产。

3、被继承人某某的配偶是,共有子女五人,分别是儿子陈某乐,女儿萍(外文名:Chen Xping)、陈芬(外文名:CHEN,XFEN)、陈贤(外文名:CHEN X Florence)、陈英(外文名:CHEN X Isabelle)。陈勤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死亡。黄某某生前未再婚。

被继承人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上述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对本公证所涉财产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本处又查询了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对本公证所涉财产被继承人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记录。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5、某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6、陈某萍、陈芬、陈贤、陈英已办理了声明书公证,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为的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某勤,儿子乐,女儿萍、陈芬、陈贤、陈英,父母共同继承,因的父母,配偶陈勤均先于死亡,陈萍、陈芬、陈贤、陈英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上述发展有限公司3.3%的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出资额计人民币100万元由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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