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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覃某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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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65595180152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告覃某的外甥张某经营急需用钱,便找覃某为其转款10万元,2021年11月4日9时05分,原告覃某用自己手机银行将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汇转时,误将10万元汇转给与其外甥名字仅一字之差的本案被告张某(原告手机中因之前曾保留有给本案被告张某的转账记录)。原告发现汇转错后,立即于当日9时31分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开始同意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再报警、找朋友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仍不予理睬,也未退还汇款,故形成诉讼。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覃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张某获得1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显然,本案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覃某因汇转错误,将10万元错转给被告,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表明了此款是错转的事实,而且希望被告能及时返还,被告最开始也是表明会立即将该款转回给原告,原告将自己的账号也发给了被告。但被告之后却改变了心意,并没有将该笔错转的钱返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被告获取该10万元显然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二、被告主张退股股金抵销该1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 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主张曾向原告丈夫船舶入股10万元,现被告收取原告10万元刚好可以抵销原告丈夫应给其退股股金10万元。经庭审查明,原告及其丈夫在此之前并没有与被告就退股一事有过任何协商,也没有进行过结算,更没有约定过给被告退10万元股金的事实。原告给被告汇转10万元,纯粹是汇转错误造成的,并不涉及任何其他经济往来。被告现主张抵销,显然不符合抵销的法律构成要件,首先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互负债务的前提条件,其次转款错误引发的债务与退股引发的债务是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且互不关联的债务,不属于可以互负抵销的债务,最后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约定抵销的情形。所以,被告主张的抵销事实不存在,也不符合抵销的法律构成,其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覃某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文书】

(2022)湘0725民初5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张某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覃某账户转款10万元,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及张某当庭认可。事实清楚,张某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张某辩称覃某的此笔转账系其丈夫刘某退还的2009年入股股金,庭审中张某虽提交与刘某的电话录音、2016年覃某的转账记录、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覃某转账前张某已与刘某就退股的事宜进行了结算,且转账发生后,覃某及时委托他人甚至求助警方与张某联系要求返还该笔款项。至于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综上,覃某诉请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被告为了获取10万元的不当利益,当庭提供多份证据并邀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以此证实,其获取该10万元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本案要分清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不当得利,一个是抵销。一要分清原告错汇的10万元构不构成不当得利,另一个是被告所谓的10万元退股股金与原告错汇的10万元能不能相互抵销。从本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给被告汇转10万元确实是无心的,是错汇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对被告而言其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所主张的抵销退股股金与该10万元没有任何联系,不能形成抵销的事实。所以该案判决被告返还该10万元也是必然的。

【结语和建议】

关于现实生活中汇转错误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也出现过汇转错误后,收款方拒不退回的案例。当无意中收到一笔巨款时,确实是考验人性的时刻。在此,慎重提醒有不劳而获意欲占有巨款想法的人,会因此遭受民事起诉,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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