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法院委托公证调查终本退出事实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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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9739072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63岁,2017年因交通事故受伤较重,一直无法正常上班,影响其家庭生活,而交通肇事者雷某暂无能力赔偿其损失,王某对雷某进行起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雷某确无财产可以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王某向XX中院申请司法救助。
XX中院受理王某司法救助申请后,通过司法辅助合作机制出具委托调查函,将王某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事实委托XX市XX公证处进行调查。
公证员接受委托后,首先约谈了王某详细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其申请救助主要依据是一份伤残鉴定报告,里面结论是符合伤残八级标准。公证员初审后认为王某目前符合《终本有序退出机制》中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救助标准,因此,公证员以这个线索为调查方向,就该份伤残报告向司法鉴定专家进行了咨询,专家认为伤残八级标准虽然有可能也符合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但这两个鉴定方向不同,并不能等同,专家建议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还需要鉴定费1200元,对王某来说又是一笔大的负担,到此案件调查卡住了。
次日,公证员又到其家中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家庭情况,并与市司法局、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沟通协调,为王某向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免费重新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王某符合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标准。
XX中院根据本处出具的《终本有序退出事实调查报告》,为王某提供了1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其申请案件也以实际结案进行处理。
【公证书格式】
终本案件有序退出事实调查报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证工作室根据贵院委托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出有序退出终本案件的申请事实进行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XX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4月28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
二、请求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请求司法救济人民币10000元。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交了如下材料:1、《关于申请司法救助资金的申请》;2、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书(丽医司鉴所【2017】临鉴子第XX号);3、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书(丽医司鉴所【2019】临鉴子第XX号);4、《承诺书》。
三、调查结果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公证工作室公证员潘XX和公证员助理徐XX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事实理由进行了调查:
1、2019年7月29日,公证员潘XX和公证员助理徐XX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询问执行案件履行情况、个人经济收入、家庭生活情况和告知其司法救济须知,提交的申请和承诺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
2、2019年8月13日,公证员潘XX和公证员助理徐XX在丽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的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书(丽医司鉴所【2019】临鉴子第XX号)向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主检法医师钟X进行了核实,核实了出具报告的真实性,了解了其鉴定结果中所描述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生活和工作是否造成影响,当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的案件执行中还有23682.39元款项未得到清偿,现申请10000元司法救助资金,提交的申请和承诺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今年63虚岁,因被雷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了之后受伤,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已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其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无法正常上班,没有固定收入,调查结果与申请执行人的陈述事实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