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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李某等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075644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生前是一家绿色装配式建筑基地主厂房项目工地的工人,2018年6月10日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不慎发生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李某生前施工单位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涉及三十万的保险赔偿金。因李某父母都在云南,路途遥远,办理保险理赔非常不便。于是李某的父母与黄某协商一致,由黄某先将保险金垫付给李某父母,李某父母将上述保险金权益转让给黄某,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取得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由不确定的期待权转化为确定的财产性权利,不再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律并无禁止受益人将保险金权益转让的规定,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权益后如何处分系其权利自由。办理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有法律依据,可以受理。

公证员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李某生前并未对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时确定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尤为重要。据李某父母称,李某未结婚、无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父亲李某和母亲普某二人。

为帮助当事人尽快办理公证,公证员指导当事人准备死亡证明、事故经过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保险单等材料,并重点提示打印黄某已经支付赔偿的相关凭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后续纠纷。此外,公证员提醒当事人最好提前与保险公司就保险金权益转让事宜进行沟通,保障后续赔付的顺利开展,达到最终赔付目的。

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耐心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在李某母亲不会写字的情况下制作指纹卡,指导其按照规范按捺指印。后续核实时,公证员亲自与证明开具单位电话沟通以核实李某亲属关系,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核实工作完成后的当天就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办证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合衡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

黄某,男,xxxx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

李某,男,xxxx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普某,男,xxxx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甲、乙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黄某与乙方李某、普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右手食指)均属实。

该《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市衡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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