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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082805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现年95岁,其父母均于多年前病故。李某和丈夫袁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共有七个子女。李某的丈夫袁某于二〇一一年五月病故后,李某至今未再婚。李某的次子袁乙于二〇一四年五月病故。除了长子袁甲身体有残疾、至今没有成家外,其余六个子女都已成家多年、独立生活。已故次子袁乙的配偶王某有退休工资、袁乙唯一的子女袁某某有固定工作且早已成家;长子袁甲也有退休工资。他们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李某也没有收养、抚养过其他人。李某和丈夫袁某原有一处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村X栋X室的房产,在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由李某一人继承。

李某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对今后自己和长子的生活担心不已。虽然李某的子女们都很孝顺,但李某觉得:李某本人现在已经九十多岁了,长子袁甲也六十多岁了。几个子女中,唯一让其放心不下的就是长子袁甲,他肢体残疾、至今未婚无子女。为此,李某迫切希望生前能把长子今后的生活安排好。考虑到几个子女当中,有几个年龄大了还有几个健康状况不太好的,相比之下,人选的考虑上,只有小女儿袁庚比较合适,而且她也住在同一个小区,照顾起来比较方便。因此,李某决定:在其神志清楚、头脑清醒的时候,必须要把上述房产的事情处理好,免得到时候其去世后继承人之间闹矛盾。为此李某向安徽省淮南市正安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为此承办公证员三次上门,和老人详谈后,在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老人心愿后,为其拟定了遗嘱,在遗嘱中,老人明确表示:“其单独所有的、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村X栋X室的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其小女儿袁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一人继承,由其单独所有,不作为其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后,袁庚应保障袁甲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李某和长子袁甲生前的生活起居由袁庚进行照顾”。当遗嘱公证书交到李某手里时,老人非常感动,再三表示这项公证解决了困扰她很长时间的一个难题,再也不用担心长子在她故去后无房居住、无人照顾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淮正安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XX区XX村X栋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在淮南市,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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