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俞某婚前财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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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110422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前几日,我处接待了一对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老年人。据老人称:他们都是我市的退休工人,大爷年轻时就不幸丧偶,为了养育好孩子,一直未再婚,后来直至儿女均已成家立业,才经老同事牵线搭桥认识了现在的李阿姨。大妈的情况跟大爷非常相似,共同的经历让兴趣相投的两人感情迅速增温,他们很快产生了再婚想法。但双方子女持强烈反对态度,究其根源,在于老人历经大半辈子的奋斗各自攒下了一定的积蓄,他们的子女认为各自父母的财产应当泾渭分明,以防将来造成纷争。老人的婚事因子女的反对被一再搁置,偶然间,大爷听说公证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遂在子女的陪同下来咨询。承办公证员在了解情况之后,耐心地向他们讲解了《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老人完全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婚前财产和债务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老人经过婚前财产约定以及遗嘱公证将双方的财产归属在身前以及身后都加以明确,避免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分配上发生纠纷。经济问题妥善解决,子女态度立刻转变,之后,他们在双方子女的支持下顺利步入“夕阳红”生活。
案例背景:伴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很多旧传统被摒弃、新观念在确立,老年人再婚问题就属于一个典型。相当一部分丧偶或离异老人勇敢地突破封建意识的桎梏,追求晚年幸福。但在实践中也不难看出,老年人再婚道路上障碍重重,既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层面的,由于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成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再婚道路上的“绊脚石”。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新生事物,可能一时难以为多数老年人所接受。主要原因还是婚前财产公证属于舶来文化,与我国传统的婚姻观、道德观相悖离。其实大部分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存在错误解读,如果撇开有色眼光、实事求是地看待婚前财产公证,我们就会发现它其实是紧随时代脚步的社会进步产物。事实证明,婚前财产公证对再婚老人的婚姻成立以及婚姻质量的保证作用有目共睹,对于再婚夫妻的财产纠纷有效地实现了防患于未然作用,免除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XXX。
乙方:俞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XX与俞XX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项下物权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时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