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一家分户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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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882312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上午,杨某、尹某夫妇来到淮南市正安公证处向公证员倪XX询问以农村分户为目的公证相关事宜。据杨某、尹某夫妇称:他们是淮南市XX区XX镇XX村的村民,二人共有四个子女。其中二个女儿成家较早,户口早已迁出,杨某、尹某和另外二个儿子的户口一直在一起。未分户的二个儿子目前均已成家,因户口簿页数有限,新加入的家庭成员户口不能及时迁入。再加上二个儿子常年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因工作、生活需要提供户口簿时,往往同一本户口簿从南寄到北,很不方便。每个小家庭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户口簿,是杨某一家人最迫切的愿望之一。
因户口分立需要有固定的住房,而农村房屋不像城镇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所能提供的唯一权属证明为宅基地证,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一宅一户”为原则,很多人家往往是二代人、三代人甚至是四代人共用一个宅基地证,这样就可能陷入“分户需要宅基地证---办理宅基地证需要分户”的死循环。和杨某一家有同样诉求的农村人口较多:要求分户的子女没有单独的宅基地证,体现不出户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固定住处”;同时,拟分户的大多为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劳力,在外工作及其子女在当地就学等都需要自己独立的户口簿,因此解决户口问题迫在眉睫。
针对上述情况,我市公证机构积极加强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的沟通交流,准确了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新建、翻建情况、实际面积、四至界限及实际居住人口、户口迁移等情况。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上所建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建造人的情况下,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房屋现状证明,由权利人发表声明(声明中明确房屋的现状,并自愿同意将其中一间或几间位置具体的房屋分给某个家庭成员),并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具体情况为:1、宅基地证登记在父或母名下,房屋为父母所建,并非家庭共同财产的,由父母发表声明;2、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上所建房屋的权利人有一方死亡的,按照继承关系进行审查,由所有继承人及该房屋的其他出资、建造人到场发表声明;3、宅基地登记在某几个家庭成员名下,不能确定是否是该家庭成员在婚前出资所建、其配偶有无对所建房屋做出贡献的情况下,应同时通知其配偶到场,在询问房屋出资及建造情况后,再由该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同时发表声明;4、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的实际出资建造人不一致的,双方均需到场,适用自认规则、共同发表声明;5、农村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离婚时经法院判决、调解或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归属的,可以由房屋归属方单方发表声明;如果未分割或约定不明的,双方都要到场,经询问核实后,视情况由单方或双方共同发表声明。
在对杨某家的情况进行询问,并和杨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沟通、核实后,了解到杨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现有的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建造人为杨某、尹某夫妇,是杨某、尹某夫妇早年所建,建房时子女均未成年,子女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贡献,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就由杨某、尹某夫妇发表声明,声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声明人杨某、尹某夫妇系淮南市XX区XX镇XX村的村民,我们在位于淮南市XX区XX镇XX村XX村民组的宅基地上有自建房屋一处:该房屋为二层楼房,共六间(一层四间、二层二间),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约160平方米,房屋四至界限为:东至村水泥路、西至耕地、南至耕地、北至XXX家住房。因儿子杨某某早已成家、独立生活,现我们经协商后,自愿同意将上述自建楼房中位于X层的X方向第X间房屋分给杨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特此声明,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我们享有和承担。该声明系我们的真实意愿。”随后,杨某的儿子带拿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杨某的宅基地证及声明公证书,到当地户政大厅顺利为二个儿子办理了分户手续。
杨某一家只是当地农村有迫切分户需求人群的一个缩影,自从淮南市的公证机构开始办理以分户为目的的声明公证以来,有同样诉求的当事人可以拿着声明公证书,到辖区派出所或户政大厅正常办理分户手续,不再因为没有独立的户口而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