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继承权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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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622232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母亲钱某某先后死亡,王某某、钱某某生前留有一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王某某、钱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为了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某来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接到申请后,我处指派本公证员办理。经询问得知,王某某、钱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某某和钱某某是原配夫妻,共有子女二人,没有收养子女、继子女。我将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王某某、钱某某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存款折、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列出一张清单,交给王某。王某接到后,回家准备好以后,带领相关人员来到公证处。
根据以上情况,王某和姐姐王甲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我处。在其他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员王X为王甲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为王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经过对灵璧县灵城镇人民政府和王某的两位邻居进行核实,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传统公证事项,也是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一个人在外面有无非婚生子女,邻居、亲戚或者基层政府都不知情,这就需要公证员仔细询问认真观察才能发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稳发展,此类的公证事项将日趋增多。
【公证书格式】
公
(
申请人:王某,男,一九
王甲,女,一九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一九
钱某某, 女,一九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王某、王甲的身份证;王某某、钱某某生前的户口簿复印件;灵璧县灵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王某某、钱某某的火化证明;王某某与灵璧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委托拆迁人灵璧县盛灵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戚某签订的《灵璧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公证申请,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本公证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公证的权利义务和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申请人和关系人在接受询问时向本处反映了下列情况: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因病于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灵璧县死亡,钱某某因病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六日在XX死亡。王某某、钱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姓名不详。王某某和钱某某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甲、儿子王某。钱某某死亡后,王某某未再结婚。
二、根据王某某与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委托拆迁人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戚某签订的《XX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号:
三、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未以其它方式对上述遗产予以处分。
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的上述遗产,关系人王甲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公证员向关系人告知了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关系人在本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员进行了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和知情人进行核实,上述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故本处确认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死亡,被继承人现健在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王甲共两人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分别为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与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女儿王甲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未以其它方式对上述财产予以处分。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钱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灵璧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