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配偶共有权的赠与合同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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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622234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常某某夫妻二人来到XX县公证处向公证员倾诉,其女儿常某结婚多年,但是近年来和女婿争吵不断,虽双方父母在中协调,但还是未见效果,双方感情越来越差。女儿女婿所住房屋为女婿婚前购买,作为父母夫妻二人非常担心若有一天女儿女婿离婚,那女儿将来毫无保障,没有安身之所。爱女心切,刘某某与常某某便为女儿常某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希望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来保障此房屋仅为其女儿常某一方所有,排除女婿共有权。
听过之后,我处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向当事人建议可以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来保障自己女儿的权益,并将所需材料,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业务回单一次性告知了二人。二人在第二天带齐了所需材料与女儿常某一起来带了公证处进行赠与公证申请,公证员将所带材料一一进行了审查,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赠与公证。
【公证书格式】
【赠送合同】
赠 与 合 同
赠与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常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受赠人:常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赠与人二人系夫妻关系,赠与人分别是受赠人的父母,受赠人系赠与人的女儿。赠与人出资为受赠人个人购置一处房产(包括储藏室,下同),为明确权属,预防纠纷,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赠与人自愿出资叁拾柒万元人民币,为受赠人个人购买坐落在砀城广场XX幢单XX元XX室房产,排除受赠人配偶的共有权。受赠人自愿接受上述赠与。
二、受赠人以个人名义办理购买上述房产的手续,不动产证登记在受赠人个人名下。赠与人在受赠人购房过程中提供叁拾柒万元(其中现金壹万元,刷卡支付叁拾陆万元)作为购房之用。后续的办理不动产证的费用也由赠与人支付。
三、因受赠人已婚,赠与人出资仅限于对受赠人个人的赠与,并不涉及受赠人的配偶及子女,既不属于受赠人夫妻共有财产,亦不属于受赠人的家庭财产,仅限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四、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后不得撤销,但是受赠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本赠与不附任何条件。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赠与人:
受赠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9)皖砀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常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受赠人:常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刘某某、常某某和受赠人常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赠与人和受赠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刘某某、常某某与受赠人常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右手食指指纹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