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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张甲、张乙申办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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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650761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19年5月死亡,其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张某某有过三次婚史,其与第一任前妻龚某共有两个子女,即张甲和张乙,除此无其他子女。张某某与龚某离婚后与夏某结婚又离婚,其后与孙某登记结婚。张某某遗留有以下财产:1、协议编号为XX的《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即是原坐落在XX市XX街西侧、XX街北侧南XX号楼XX号的一处商业房屋经过拆迁还原尚未安置到位,拟就地安置在该区域南区XX号,拟安置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一处商业房屋;2、银行存款两笔;3、丧葬费。就上述财产的分割,孙某与张甲、张乙达成初步协议,来到XX市XX公证处咨询,因房屋未实际还原安置,他们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询问对其所达成的家事协议能否公证。  接待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认为协议没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于是公证员根据孙某、张甲、张乙的意思表示,为当事人草拟了一份协议书,对张某某的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婚姻、财产进行了核查,并办理了相关协议公证。日前,孙某与张甲、张乙已经拿到了公证书,他们都表示该份公证书解决了他们的家务事,促进了他们家庭关系的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孙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张某某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张某某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张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一九年六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三方向我处提供了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情况申报表、公证书、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等存款查询凭证、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定购单、完税证明等。

本处经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据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张某某出生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病于二〇一九年五月XX日在XX市死亡。张某某死亡后遗留有以下财产:1,协议编号为XX的《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即是原坐落在XX市XX西侧、XX街北侧南XX号楼XX号的一处商业房屋经过拆迁还原尚未安置到位,拟就地安置在该区域南区XX号,拟安置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一处商业房屋;2、银行存款两笔,其中一笔银行存款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卡号:XX,户名为张某某,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XX分及利息,另一笔银行存款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XX,户名为张某某,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及利息;3、张某某的丧葬费。三方均确认上述财产权益项下拟安置房屋为张某某个人单独所有,上述两笔银行存款为张某某与甲方夫妻共有财产,上述张某某的丧葬费非遗产。

经查: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对上述财产未立遗嘱、也未与公民或其他组织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对上述财产进行过处分,本处经进入“遗嘱信息查询”系统亦未查询到被继承人张某某对上述财产有公证遗嘱的备案信息,查询到其生前曾对上述原坐落在XX市XX西侧、XX北侧南XX号楼XX号的一处商业房屋立有遗嘱且经过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0)XX公证字第XX号,但张某某生前发表声明对上述遗嘱予以撤销,声明公证书编号为(2019)XX公证字第XX号;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某某有如下婚史:1、其与龚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离婚;2、其与龚某离婚后,与夏某于二〇〇〇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又于二〇〇八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3、其与夏某离婚后,与孙某于二〇〇九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张某某除此无其他婚史。张某某和龚某共生育两个子女,即乙方、丙方,张某某和夏某、孙某均未生育子女,张某某除乙方、丙方以外无其他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三人,即甲、乙、丙三方。

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张某某的上述遗产或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编号为XX的《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继承,且继承份额均等,在财产权益项下的房屋还原安置到位后,三方共同办理相关继承公证、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上述两笔银行存款由甲方按照小额存款继承进行办理相关继承手续,甲方继承上述存款后,全部存款归甲方个人单独所有,乙、丙方不对上述两笔存款主张任何权利;上述丧葬费全部分割归甲方所有,如需乙、丙方积极协助,乙、丙方积极配合;上述财产权益项下的房屋还原安置到位后,其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今后由三方共同行使,出租上述房屋所得租金或出售上述房屋所得售房款也由三方平均分配。三方在协议中还对相关税费的承担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三方还承诺了签订本协议无规避法律应履行义务,否则,三方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等内容。

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某与张甲、张乙于二〇一九年六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孙某与张甲、张乙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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