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触电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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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675015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我县某镇李某因触电死亡,李某的父亲李乙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甲于2019年8月12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触电现场的保全证据公证。
经询问,2019年8月10日,李某驾驶的自有吊车停在该镇某村一处楼房与梨窑中间,吊车上方有产权属于该村村民张某的照明线路。线路较低,又因下雨,线路略微下沉,线路的裸露部分与吊车吊臂接触,李某触摸其吊车时触电身亡。我处了解上述情况后,迅速制定保全预案,建议对该处线路的几个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及该线路的配电箱内的配置情况进行保全。为便于事故处理,经李甲同意,在我县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保全证据,其后出具了公证书。
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我处向供电部门发出了法律意见书。我处认为,虽然线路产权属农户,但其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供电部门采纳了我处意见,赔偿李甲人民币12万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砀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甲,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举证需要,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于某某、公证员助理刘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甲、拍照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砀山县某镇某村,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某对该村一处楼房北墙外挂有“XXXX区44#箱”字样的配电箱外的电线的最低点,及从该配电箱的出线往西南方向至该楼房西南侧梨窑中间电线的相关点距地面的垂直距离进行测量(工作记录附后);拍照人王某对上述楼房外观、配电箱、该楼房与梨窑中间的吊车、梨窑等现状及测量情况行了拍照,得到照片二十八张。
对于上述整个过程,公证员于某某、公证员助理刘某在现场进行了保全证据,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李甲、王某、于某某、刘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二十八张为拍照人王某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照片二十八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砀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