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让婚姻关系更稳固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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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731976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有两位年轻人来到公证处,说两人即将登记结婚。男方前几年以抵押借款方式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目前房产证待办中。女方父母希望将上述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两人来公证处想做个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
公证员接待了这两位当事人后,向其介绍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意义、效力以及所需资料。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的流转较为频繁,相关的权属凭证缺失或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从而导致无法证明其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明确财产的权属,可以预防纠纷。此外,公证员还特别提醒两位当事人婚前财产约定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为协议生效时间。
之后,两位当事人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了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合同及首付款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及时为他们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两人拿着公证书带着满意的笑容离开了公证处。能为当事人解决烦心之事,我们公证人员也是十分高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国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邓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上述双方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登记过户、违约责任、协议生效等内容均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邓某与李某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淮北市,在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上签字、捺右手食指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
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