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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姚某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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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809728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当事人姚某拿着三份《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来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对合同进行公证。姚某曾是安徽省桐城市市区某中学校医室校医,从安徽省XX市医药管理学校学校药品贸易专业毕业后曾负责该校一千多名师生的日常卫生保健以及常见病、急病的诊断治疗工作,得到了全校师生的一致好评,现拟通过师承关系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经咨询卫生主管部门得知符合条件的学徒通过师承关系可以取得考取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前提是需将师承关系合同进行公证,因此前来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负责接待的公证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告知姚某其师承指导老师应该具备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姚某说已联系好了指导老师,她的指导老师在桐城市中医医院从事中医工作至今已经30多年,具备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尚无其他师承人员。公证员遂详细告知她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翌日,姚某和她的指导老师准备了相关材料后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在详细了解到相关行业规定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了审查、核实,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监督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经审批后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是由传统医学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签订的、以确认师承关系的合同。“以师带徒、师徒传承”是我国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模式,也是中医传承的关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即卫生部52号令)的发布和实施,将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纳入了医师资格考试的范围,同时规定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杜绝了了私自签订合同时人为将合同日期提前的现象,充分利用了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保障了师承人员的跟师学习时间,对于建立完善符合中医、民族医特点的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桐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乙方:姚某,女, 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公证事项: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经查,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与乙方姚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该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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