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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及姚某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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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831965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查某、姚某于20XX年XX月XX日上午来到安庆市宜城公证处,称夫妻俩于20XX年XX月XX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XX省XX市XX室(碧桂园7-1-704室)的商品房产一套,合同价为人民币XXX元整。而房屋销售方却提出额外要求,在合同签订之前购买方须在合同标的价外,再出资XX元整,才可以在第二天正式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为此购房方姚某于合同签订的前一天将额外款项按销售方要求,转帐至第三方XX市XX XX XX通讯器材商行。后经查询与咨询开发商,转帐的XX元资金,在开发商的款项明细上只有XX元,并且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出具任何收款凭据。为搜集证据,申请人夫妻向公证处申请对“XX会”APP中申请人姚某的房屋产权及缴款信息内容的电子截图进行保全公证,以便诉讼举证。

公证员江某某和公证员助理肖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9时10分在本处公证员办公室,由公证员助理肖某某操作其所持有的本人使用的手机,进行“XX会”APP下载,再由申请人姚某提供其个人帐号,登陆帐号,进行查看并电子截图操作,公证人员同时给予现场监督并记录,拍照,进行电子截图保全(共计照片17张)

本案是一起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公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提取与固定,从而达到收集证据的案例。在各种购房合同纠纷当中,由于是格式化合同,房屋开发商与销售方设计了众多陷阱,受侵害的多是房屋购买方,由于购买方因自身和举证的困难等多种原因,往往是毫无头绪,没有知识能力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证人必须进一步增强公证法律服务意识,充分利用电子证据保全的公证方式,体现公证文书的证据作用及效能,更好的为广大公证申请人通过法律手段,以解燃眉之急,维护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皖安宜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查,男,公民身份证件编号:XXXX,现住安庆市宜秀区。

        姚,女,公民身份证件编号:XXXX,现住安庆市宜秀区。

公证事项:电子截图证据保全

申请人为收集证据,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XX会”APP中姚的房屋产权及缴款信息内容的电子截图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员协会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公证员办公室,由公证员助理操作其所使用的手机,进行“XX会”APP下载,再由申请人姚提供个人帐号,登陆其帐号,进行查看并电子截图操作,进行了电子截图保全行为,公证人员现场制作了《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2页并拍摄照片17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证据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保存于本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申请人查、姚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17张为公证员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电子截图打印件14张系现场截屏后打印所得,保全的电子截图与“XX会”中申请人姚的个人信息内容实际情况相符。

附:1、《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2页;

2、照片17张;

3、截屏图片打印件14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月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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