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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胡某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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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007336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男子谭某和女子胡某2019年1月在利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同年2月二人又在利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婚前生育两个子女,一男一女,男孩名叫谭某某,女孩名叫谭某嘉。谭某称离婚时谭某胡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孩子都由谭某抚养,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谭某嘉以后由胡某抚养,遂准备变更谭某嘉的抚养权,二人咨询婚姻登记中心之后被告知可以前往公证处办理变更抚养权的手续。

公证员李XX在查看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协议的内容提出以下几点问题并予以解决:1、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两个子女的表述是婚后生育,而实际两个子女是两人婚前生育的。经询问得知,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外一个小卖部代写的,当时二人因赌气离婚并未仔细审查导致这种情况出现,公证员对此予以记录说明并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实确认。2、公证员在帮助当事人代拟《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时,谭某提出一个要求,要求谭某嘉以后跟随胡某生活后,谭某嘉的抚养费全部都由胡某一人承担,公证员李XX对此给予相关提醒,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存在消灭,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一定方面表现在承担子女在生活成长过程所需的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谭某不愿承担胡某嘉的抚养费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经过谭某和胡某陈述得知,胡某个人经济状况比较好,完全有能力抚养一个孩子生活所需的相关费用,而且双方都同意由胡某一人承担谭某嘉的抚养费,经公证员告知相关责任并记录后,为当事人代拟了《变更子女抚养协议》。 3、因为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把孩子的户口迁移到谭某的户口上,谭某又和胡某户口分开了,所以在户口本上不能直接反映出两个子女和谭某、胡某的关系,在《离婚协议》上表述的是婚后出生的子女,所以我处要求当事人提供两个孩子的《出生证》从而确认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XX号

甲方(男方):谭  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

乙方(女方):胡 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进行公证。

甲乙双方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离婚证;4、《离婚协议》;5、出生证;

经核实,甲乙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胡某和谭某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属实。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利辛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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