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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申请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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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6013427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男,二〇一九年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与配偶华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华某与前夫育有两个子女。陈某生前遗留有一笔存于中国银行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余元整。现申请人华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依据《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的财产可以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办理。从本案的继承标的来看,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xx元,可以适用上述简易程序,但就整个案件来看是否可以启动简易程还是需要纵观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为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除须从遗产标的额考量外,上述指导意见的第四条还规定了九种不宜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情形,其中该条的第七款就规定“经审查或者询问发现继承人之间对继承该遗产有纠纷或潜在矛盾的”是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办理的。慎重起见,承办人员再次对该案进行了梳理:该案件涉及到的是再婚夫妻,被继承人陈某与前妻没有生育子女,其与现任妻子华某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华某与前夫育有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享有继承权的。经审查,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华某与其前夫所育有的两个子女在被继承人与华某再婚时均已成年,且与被继承人没有共同生活,未被被继承人抚养,因此被继承人的两个继子女对被继承人是不享有继承权的。通过询问、网上信息核实查询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审核,承办人员最终按照小额遗产继承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当申请人拿着公证书,真诚地连连说“谢谢!我这颗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时,这也许就是对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从业人员最大的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二、被继承人陈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在xx死亡。

三、被继承人陈某死亡时遗留与其配偶华某共有的一笔银行存款,存于xx银行,账号:xx,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xx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未就上述存款订立夫妻财产约定。

四、根据申请人华某的陈述及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华某表示要求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兹证明华某是被继承人陈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上述存款及相应利息为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华某对上述遗产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华某现在我处声明愿意领取该遗产并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

附:申请人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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