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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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031609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的一天,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公证员卞XX在接待大厅值班室接待了一位老奶奶。经了解,老奶奶姓秦,今年快90岁了,现居住在敬老院中;秦奶奶向公证员详细讲述了自身的遭遇:其共有六个子女,三女三儿,有孙子辈若干,其丈夫原是某国企职工---已于三年前去世;老伴去世后,秦奶奶原本一个人生活在老家,却被儿子赶到了敬老院,五个子女中,除去其中一个女儿偶尔探望她之外,其余的全都不闻不问;秦奶奶不断的重复是她把几个子女拉扯大甚至为其中几个孙子辈结婚育子做出了很大的帮助,到老却没有人孝顺她。老人拟向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但其本身并没有财产,只是想对自己死后的丧葬事宜作出安排;老人同时提到几个子女之间并不和睦,经常发生争执,老人希望自己死后子女们能够和睦相处。公证员听完后,看着老人满脸的落寞,可以想象其中的辛酸:儿孙成群,却无一人可以依靠,甚至在老伴去世后仍只知向其索取,却都不知道尽孝。
一般理解,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死后财产的一种安排。实务操作中,立遗嘱人在处分财产的同时可以在遗嘱中附带增加处理身后事相关意思表示。但能否对当事人只处理身后事的意思表示办理遗嘱公证,各地各公证员做法不尽相同:大部分不予办理,少部分建议当事人增加财产的处理。具体到本案,公证员在接待老人时发现其口齿伶俐、视力、听力均正常,意识清晰,能够完整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公证员在汇报处领导以后,为秦奶奶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免收了公证费。看到秦奶奶拿到公证书,脸上却没有多少喜悦的神情,想必是在担心子女之间不和睦吧,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法律层面,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层面,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孝为先”的说法,古代对个人品德的评价中“孝”字起最重要的作用。现实中却有很多子女没有对父母尽孝,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也有违传统美德——孝道。
遗嘱经公证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亳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秦某,女,一九三一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秦某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柴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盖章、按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秦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