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某继承姐姐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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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038719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死者周英某(女,于二○二○年六月七日死亡),生前是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共有二个兄弟姐妹,分别为姐姐周英某(于一九九一年死亡)、弟弟周仲某。周英某遗留有一处单独所有的房产,坐落于芜湖市XXX。现周仲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周英某的上述遗产。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第二顺序继承案件。梳理被继承人周英某的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周英某的上述房产应由其弟弟周仲某继承,转折点就出现在周英某的户口本的登记内容上。周某英的户口本上登记了“五子周煜某”,既然申请人提供的举证材料显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亦未收养子女,何来“五子周煜某”呢?针对申请人提供的书证之间有如此大的自相矛盾,我处办证人员耐下心来,通过仔细询问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查询被继承的婚姻状况、前往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查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等多种方式,层层剥开事实真相。
原来,周煜某的父母亲跟周英某系无锡老乡,周煜某在上海市出生,按照当时上户口政策,周煜某的户籍随其母亲钱建某,可是钱建某当时在农村工作,户籍不稳定,钱建某不想周煜某成为农村户口,所以刚出生几年,周煜某一直没有报户口。大概在一九七一年左右,钱建某跟周英某找人,把周煜某户口以儿子的身份报入周英某户下。后来周煜某父母工作调到芜湖市冶炼厂,周煜某就从周英某的户下迁出,迁入到自己的父母户下,周煜某还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一九九八年因为周煜某儿子上学的问题,周煜某再次找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周英某户籍中,登记为周英某的“五子”。二○一三年因为周煜某儿子小学已经毕业,周煜某将户口从周英某户籍中迁出,与自己妻子、孩子立为一户。两次的入户、迁户,周煜某均未曾与周英某共同生活,周煜某一直都是跟随自己父母亲生活。周煜某反复迁入周英某户籍,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纯粹是为了解决户口和子女上学问题。我们核查人员也通过在派出所的核实,验证了周煜某与周英某 “母子”关系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周煜某的父母亲行动不便,我们公证人员上门问询了二老相关情况,二老也确认了上述事实,在当时那种为了解决户口和子女上学问题的大事上,他们利用好友的关系,走了法律的漏洞,造成了不少的困扰,他们也知不该如此,他们表示一定全力配合好友的弟弟办理好房产的事宜,以报答好友当年的援助之手。结合户籍底档、人事档案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知情人的证言,我处最终确认周煜某与死者周英某未形成收养关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有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结果,快捷为申请人也就是周煜某的弟弟周仲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严谨周到的工作作风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当人情走了法律的漏洞,我们不妨耐下心,听听背后的故事。显然,配合当事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加人性化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才是我们办证人员为民服务的宗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周仲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
被继承人:周英某,女,一九二九年二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周仲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周英某的遗产,于二○二○年八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芜湖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周英某的死亡注销证明
三、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周英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干部履历表
四、被继承人及父母亲的墓碑照片
五、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六、其他相关材料
证人周煜某、陶庭某、柏小某于同日来我处接受核实并提供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
证人周厚某、钱建某于同日在其住处接受核实并提供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
本处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知晓并保证其在本公证处公证人员询问时所作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其上述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遗漏继承人等任何虚假情形,保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证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后分别对申请人、证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周英某于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宜兴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共有二个兄弟姐妹,分别为姐姐周英某(于一九九一年死亡)、弟弟周仲某;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坐落于芜湖市红XX的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新私字第XX号)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上述财产。
四、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周英某个人合法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或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姐周英某也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周英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弟弟周仲某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