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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合案同项下权利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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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025567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何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其丈夫温某于2020年1月死亡,温某生前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别墅)一幢,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现何女士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何女士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才能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经向申请人何女士了解,其丈夫温某生前已一次性付清上述商品房的购房款。公证员认为,由于本案继承标的是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本案继承标的符合“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因此告知何女士,本处可为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的继承权公证,同时告知何女士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闽龙永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号。

温某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号。

温某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号。

温某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广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何某、温某珍、温某峰、温某青因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遗产,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何某、温某珍、温某峰、温某青、温某的《居民身份证》,温某户的《居民户口簿》;

2、龙岩市某某区某乡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字号为XX的《结婚证》;

4、龙岩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二份);

5、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

6、合同编号为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处受理了何某、温某珍、温某峰、温某青的申请,向其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作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温某于二O二O年一月五日因病在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温某的配偶何某;温某的女儿温某珍、温某峰,儿子温某青;温某的父亲温某堂;温某的母亲王某招。

其中温某的父亲温某堂和母亲王某招已死亡六十多年。

三、申请人何某、温某珍、温某峰、温某青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生前与其妻子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温某与福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购买座落在龙岩市某某区某乡某村(北环路)的E区某号房屋,温某所享有的合同权益是温某的遗产。

四、据申请人何某、温某珍、温某峰、温某青称,被继承人温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本处通过查询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温某生前在公证机构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

五、现何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上述遗产,温某珍、温某峰、温某青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温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温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温某的父亲温某堂和母亲王某招先于温某死亡,女儿温某珍和温某峰、儿子温某青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温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温某的上述遗产由何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编者注:继承法因民法典的施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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