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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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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888179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疫情期间,恰逢厦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某高档住宅小区开盘,为了让购房者能够更为直观的了解房屋的户型以及设计优势,该公司设计布置了3套样板房,为了避免今后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展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几经考虑,决定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现在的房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多包含装修,为直观呈现装修效果吸引客户,会事先装修样板房,客户通过参观,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所购商品房的装修效果及品质。但随着商品房的全部售出,样板房或者拆除或者出售,为了在以后可能的纠纷中有据可查,房产开发企业往往会申请办理装修样板房拍照保全证据公证,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以拍照、摄像的方式,将样板房展示给购房者的现状真实、完整地保留下来,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样板房拍照保全证据公证,是由房产开发企业作为申请人,为较客观的保全和固定装修样板房的全貌,同时证明开发商就某些交付细节通过张贴提示,悬挂展板等方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向商品房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的对装修样板房客观样貌及相关说明提示进行拍照的证据保全公证。

购房时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公证留存的证据证明建筑材料是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实际装修跟样板房是否一致等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厦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厦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厦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房地产项目,现需对该项目营销中心相关样板房现场状况进行取证,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江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共同来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道,现场发现有标示为“某某”的房地产项目。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的带领下公证人员进入该项目营销中心的一处样板房,该样板房门口张贴有“A户型|建面积89㎡三房两厅两卫”的户型图,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的指认下发现该样板房客厅的相关位置张贴有“客厅/餐厅交付标准”的标识,厨房的相关位置张贴有“厨房交付标准”,阳台的相关位置张贴有“阳台交付标准”的标识,卧室的相关位置张贴有“卧室交付标准”的标识,主卧的卫生间(主卫)的相关位置张贴有“主卫交付标准”,次卧旁边的卫生间(公卫)的相关位置张贴有“公卫及次主卫交付标准”;并在该样板房下述相关位置张贴有“此处为非交付标准”的标识,门口:挂钩、门铃;客厅/餐厅:地板、墙面、电视柜;厨房:柜子、灶台;阳台:柜子、洗衣台、储物柜;次卧旁边的过道:储物柜;主卧:吊顶、墙面;儿童房:柜子、墙面;次卧:墙面;次卧旁边的卫生间(公卫):淋浴房、洗手台下;主卧的卫生间(主卫):洗手台下。在厨房的水槽的相关位置张贴有“此处交付时配备垃圾处理器”。公证人员对上述现场状况进行拍摄以保全证据,共取得照片69张,视频内容1段。现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并向本公证员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关于商品房装饰及相关设备标准约定的复印件(共2张)。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刻录的内容,均为公证人员于上述现场拍摄后刻录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关于商品房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约定的复印件(共2张)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于上述现场出示给本公证员。本公证处亦保存刻录有上述内容的光盘1张、《商品买卖合同(预售)》中关于商品房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约定的复印件(共2张)。

附:

1、光盘1张;

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关于商品房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约定的复印件(共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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