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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敏申请法院强制腾房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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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832181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周某敏通过网络竞拍,购得被执行人邱某校名下位于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XXXA606号房屋,并于2018年转移登记至周某敏名下,取得了新的权利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邱某校未将上述被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腾交给买受人周某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告》,责令邱某校于2018年11月9日前将房屋腾交,到期仍然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公告》后,邱某校仍未按时将房屋交付给周某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腾出上述房屋交给买受人周某敏。应法院要求,申请人周某敏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屋内的物品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此次配合法院腾房并对房屋内物品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活动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处开展司法辅助公证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周某敏,男,一九八四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周某敏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向本公证处申请,要求对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实施强制腾房活动中的财产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申请人周某敏称,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他在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洋中新村同心楼三单元606室房屋”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竞拍购得上述房屋 ,该房屋的原产权人为邱某校,原《房屋所有权产证》编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01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屏国用(2009)第02XX号。上述房屋的地址在《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中表述为:“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XX新村XX楼三单元606室”,在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02执恢418号之二]和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陕0102执恢418号]中表述为:“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XX新村A606号”,上述不同地址表述的房屋均为同一套房屋,即指申请人通过法院拍卖所得的原为邱某校所有的上述房屋。现申请人已依据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向屏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到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闽(2018)屏南县不动产权第00XX3号【该《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地址根据新编门牌号登记为:屏南县古峰镇XX社区XX北路150号606室】。由于被执行人(原房屋产权人)邱某校迟迟未将上述房屋腾交给申请人,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2执恢418号《公告》,责令邱某校于2018年11月9日前将房屋腾交给申请人,2018年11月8日是履行期的最后一天,邱某校仍未腾房,因此,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实施强制腾房措施。由于房屋内存有原产权人的物品,腾房时需要对该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和封存,为防止原始证据的灭失,预防纠纷,特申请对上述房屋内物品的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兰x和实习公证员郑xx,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前往屏南县古峰镇XX社区XX北路150号,对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强制腾房活动中对房屋内物品的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到达上述房屋现场后,在一楼通道中与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配合执行的屏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锁人员,物品清点人员会合后一同上楼前往A606室。到达六楼时,经现场观察,贴有椭圆形红底白字“606”门牌标识的房屋大门为钢制防盗门,门上贴有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2执恢418号《公告》和《水费催款通知》。开始执行时,首先由开锁人员进行开锁,九时三十分左右开锁人员顺利打开大门后,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现状进行了录像和拍照保全,该套房已进行装修,设有厨房一个(A),厨房旁边卧室(B)一间(带阳台一个和小储藏间一间),客厅一个(C),进门左侧有两间毗邻卧室D和E(E带有阳台),公共卫生间一个(F),公共卫生间旁边卧室一间(G)。房屋内较凌乱,且霉味重,粉尘多,疑似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内现状取证结束后,由执行法官牵头,高昌金、周某敏配合,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清点过程中,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的吴某平负责物品编号并粘贴标签,高昌金负责物品整理打包和清点,周某敏配合清点并负责登记,本公证员和实习公证员郑春晖对清点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九时三十五分许开始清点物品,清点时按A至G的顺序逐间进行。经清点,A处物品贴有编号001-004标签登记在册,B处物品贴有编号005-006标签登记在册,C处物品贴有编号007-023标签登记在册,D处物品贴有编号024-033标签登记在册,D、E之间过道一盆仿真花盆栽和一幅“有志者事竟成”绣画分别贴有编号为034、035标签登记在册,E处物品编号036-043贴标登记在册,F处物品编号044-046贴标登记在册,G处物品贴有编号047-055标签登记在册。本处对上述房屋内物品的清点过程(包括未进行编号登记的部分零星小件杂物)进行了拍照、录像。十时三十分左右屋内物品清点工作完毕。

清点结束后,共取得登记有清点物品的《屏南县古峰镇XX社区XX北路150号606室套房内物品清点登记表》共五页,物品编号分别为:001-055。清点人高昌金、周某敏,物品保管人周某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吴某平、管毅,公证人员兰x、郑xx分别在上述《屏南县古峰镇XX社区XX北路150号606室套房内物品清点登记表》上签名确认,该登记表原件存于我处。上述物品就地存放并由保管人周某敏负责保管。

十时五十分许,强制执行活动全部结束,参与执行活动的全体人员全部撤离被执行房屋。

公证员兰x和实习公证员郑xx分别对法院强制执行打开上述房屋大门后房屋内的现状和房屋内物品的清点过程进行了实时现场拍照和录像,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根据上述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数据进行了光盘刻录,共刻录光盘一式五套(每套三张)分别附于公证书,经本公证员和实习公证员郑春晖共同查看,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刻录的景物与上述现场实际景物一致。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屏南县古峰镇XX社区XX北路150号606室套房内物品清点登记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清点人高昌金、周某敏,物品保管人周某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吴某平、管某及公证人员兰x、郑xx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刻录的景物与上述现场实际景物一致。

附:1.《屏南县古峰镇XX社区XX北路150号606室套房内物品清点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五页

2.根据现场照片、录像数据刻录的光盘共三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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