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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其母亲遗留银行保管箱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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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097281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公证员黄某某接待了一位从福州赶回三明的当事人孙A,孙A说其母亲刘B突然去世,没有交待后事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现在要开启母亲生前在中国银行租用的保管箱,但银行要求要家属办理公证后才能开箱,可是家属不知道是办理什么公证。

经过详细询问后,公证员了解清楚银行是要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处对于保管箱的开启及清点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当事人事后发生继承纠纷。公证员受理了案件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2020年10月22日上午,公证员黄某某、公证员助理与申请人孙A来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中国银行网点,公证员黄某某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公证员的执业证及单位的介绍信,银行工作人员带全体人员到网点内的VIP室,公证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核实了被继承人刘B租用的保管箱号,之后由请来的开锁人员开启保管箱。公证人员对于开箱、清点箱内的物品、物品重新存放回箱等所有的流程进行监督并予以同步录像,现场制作了物品清点清单及现场记录,并经全体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公证员及时出具的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交由申请人使用,为后续的继承提供了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大众财富的不断增多,保管箱的使用业务因其安全性与隐密性越来越受大众喜爱,是个人或是单位用来存放贵重物品的方法之一。不过一旦租用人去世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对于保管箱的查询权、归属权的纠纷也可能会增多,当事人或是银行机构邀请公证处介入对现场开箱、清点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有效地避免纠纷、化解矛盾等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闽明诚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孙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孙A于二〇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称其为被继承人刘B(于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死亡)的女儿,其母亲刘B生前在中国银行租用保管箱一个,现因继承被继承人刘B的遗产事宜,特向我处申请对其对保管箱内的财产清点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公证员黄某某、公证员助理邱某某与申请人孙A于二〇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8时30分来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中国银行网点,进入网点公证员向银行工作人员吴C和王D出示了单位介绍信、公证员执业证及被继承人刘B的相关材料后,再由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叫了专业的开锁人员,摄影人员孙E也准时到场。

8:50公证员、申请人及所有的工作人员在银行工作人员吴C的带领下进入存放保管箱的VIP室,首先由银行工作人员王D拿出标有“租用人:刘B”的保管箱档案信封一个,信封上标有箱号为XX,后由银行工作人员在保险柜上寻找标有XX号的保管箱,公证员核对无误后由开锁人员用电钻开启了保管箱。

上午9时许,银行工作人员从XX保管箱里取出一个长方形的铁盒,将铁盒盖子打开并展示盒子的内部情况,公证员确认并由摄像人员拍照后,由工作人员王D对铁盒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公证员助理邱某某进行现场登记,公证员进行全程监督,并制作清点清单一份共计贰页(详见附件1)、摄影人员孙E进行全程拍摄并打印出陆张照片(详见附件2)。清点完毕后将所有清点的物品全部放回铁盒子,再由银行工作人员吴C将铁盒子放回XX号保管箱,锁上箱门将钥匙交由申请人孙A保管。截止上午9:30整个清点过程结束,所有工作人员从VIP室撤出。

公证人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壹份、《物品清单》壹份,摄影人员孙E对全过程进行拍摄,取得光盘壹个,照片陆张,现场清点后公证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确认将清点物品放回XX号保管箱。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在场人员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光盘均为摄影人员现场拍摄;清点的物品存放并锁在XX号保管箱内。

附:1.物品清单二张。  

2.照片6张。

3.光盘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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